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氮肥工业协会 , 简称:中国氮肥协会。英文名称为: China Nitrogen Fertilizer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为 CNFA 。
第二条 协会性质:
( 一 ) 本协会是由中国氮肥和相关产品生产企业、以及有关研究、设计、设备制造、大专院校和区域性协会等单位依法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
( 二 ) 本协会是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全国氮肥工业行业性组织。参加本协会的单位,原隶属关系不变,企业性质不变;
( 三 ) 本协会是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和自律性的经济类社会团体法人;
( 四 ) 本协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组成部分,是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是会员合法利益的代表。
第三条 本协会以为企业和政府服务为宗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推动氮肥工业健康发展。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及行业的愿望和要求。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 一 )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发展氮肥工业的方针政策,承担承办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的有关工作。研究本行业发展趋势,反映会员要求和意见,为政府决策提出建议;
( 二 ) 建立本行业电子商务信息网络,宣传国家有关行业政策,传播国内相关行业技术经济信息,进行全行业生产统计。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 三 ) 总结、交流、消化吸收国内外新技术;举办各类技术会、展览会;开展新技术、新成果的技术开发、推广应用和咨询服务;组织工程设计;出版刊物、书籍;
( 四 ) 组织、参与氮肥行业规划的编制、重大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前期论证等工作;
( 五 ) 参与制定、修订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内各类技术标准、技术规程、管理办法等技术性法规,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 六 ) 参与氮肥产品市场建设;协调会员价格等争议,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和会员合法权益;
( 七 ) 组织对企业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指导、协助会员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及技术协作;
( 八 ) 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会员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 九 ) 发展与国内外相关行业的联系与交流,开展技术经济方面的合作;协助会员开拓国际市场,协调对外贸易争议;
(十)组织并参与氮肥及其有关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有关工作,建立预警机制,保护行业安全;
( 十一 ) 组建产品生产、技术服务及公益事业等方面的经济实体。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应当是中国境内注册的合法组织,个人会员应当是中国公民。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 )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 二 ) 自愿加入本协会;
( 三 ) 在所在地区或全国的化肥行业中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 一 ) 提交入会申请书;
( 二 )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三 ) 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一 )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二 )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 三 ) 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 四 ) 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实施监督;
( 五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一 )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 二 )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 三 ) 完成本协会的交办的工作;
( 四 ) 按规定交纳会费;
( 五 )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自申请退会之日起取消会籍。会员如果连续三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 一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二 ) 选举和罢免理事;
( 三 ) 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 四 ) 决定协会的分立、合并、解散和终止事项;
( 五 ) 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 一 )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二 )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 三 )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四 )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五 )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 六 )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 七 )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八 )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 九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十 ) 增补和调整理事,聘请顾问;
( 十一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为理事会的办事机构。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并关心全行业发展、热心支持协会工作;
(二)所在单位是全行业或者本地区的先进单位,本人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 (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 二 )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三 )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代表本协会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四)负责本协会财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二 )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三 )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 四 )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 一 ) 会费;
( 二 ) 捐赠;
( 三 ) 政府资助;
( 四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五 ) 利息;
( 六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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