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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3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山东省能源局印发《关于开展我省配建储能转为独立储能试点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对同一安装地点功率不低于3万千瓦的配建储能,按照自愿原则,改造后接入电压等级为110kV及以上,具备独立计量、控制等技术条件,达到相关标准规范和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等有关方面的要求,并接入调度自动化系统可被电网监控和调度的,可转为独立储能。
以下为原文
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008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