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湖南电力交易中心发布《虚拟电厂参与湖南电力市场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本细则所称虚拟电厂包括虚拟电厂运营商及其聚合的可调节负荷、新型储能、分布式电源、电动汽车等资源。现阶段,虚拟电厂不得跨市州聚合资源,条件成熟后另行调整。虚拟电厂聚合资源应为电网调度机构调度范围之外的资源。同一资源只能被一家虚拟电厂运营商聚合。
本细则适用于虚拟电厂参与湖南省中长期电力市场、辅助服务市场、电力现货市场。相关条件成熟后纳入湖南电力市场交易规则体系统一运营管理。
虚拟电厂运营商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现阶段,虚拟电厂运营商应为已取得售电资质,并在电力交易平台正式注册的售电公司,或具有电力市场交易资格的电力批发用户。
虚拟电厂准入条件为:
1.按照要求签订相关协议,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纳入常态化管理。
2.可调节容量不小于10兆瓦,连续响应时间不低于1小时。
3.具备完善的技术支持系统,具备对聚合资源的调节和控制能力,具备监测、预测、接收指令分解执行等功能。
4.具备电力、电量数据分时计量与传输条件,数据准确性与可靠性满足要求,能够按要求上传量测数据。
5.满足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接入要求,并通过相关能力及要求测试。
6.现阶段,参与聚合的可调节负荷、分布式电源等聚合资源应为具有国网湖南省电力营销户号、已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生效,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市场主体(不含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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