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综合能源服务商,致力于构建绿色能源服务共同体,积极布局氢能、光伏等绿色低碳能源,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中华煤气”)下属公司自2022年起,通过使用香港中华煤气专有技术成为亚洲领先利用气化技术规模生产绿色甲醇,并取得欧盟ISCC EU及ISCC PLUS等国际认证的企业。现双方有意共同合作,发挥各自在投资建设、技术支持、市场运作的优势,分阶段投入资金设立绿色燃料及化工投资平台,引进包括但不限于航运公司、船舶燃料油加注公司等行业的战略投资者,在绿色燃料及化工项目生产、投资开发、协同产业链构建等领域共同合作,推进绿色经济发展。基于上述,经友好协商,香港中华煤气与公司于2024年11月25日在广州签署《合作框架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
乙方: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协议主要内容:
1.合作安排
双方有意共同合作,有意分阶段投入资金设立绿色燃料及化工投资平台(简称“投资平台”),引进包括但不限于航运公司、船舶燃料油加注公司等行业的战略投资者,在绿色燃料及化工项目生产、投资开发、协同产业链构建等领域共同合作,推进绿色经济发展,初步计划通过双方投资、贷款融资及引进战略投资者投资等方式实现投资总额为人民币100亿元(简称“本项目”)。
2.投资平台搭建
(1)由双方或各自指定主体各出资人民币2,000万元(以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出资),成立境外投资控股公司(简称“境外投资控股公司”),双方自行或通过各自指定主体分别持有境外投资控股公司50%的股权。后续双方或各自指定主体将根据本项目的资金需求情况按各自股比对境外投资控股公司进行增资或提供股东借款,具体进度及金额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2)境内控股公司:由境外投资控股公司作为唯一股东在中国境内出资设立一家境内控股公司(简称“境内控股公司”),作为标的项目及业务运营公司的持股平台。
(3)业务运营公司:由境内控股公司作为唯一股东出资设立一家业务运营公司(简称“业务运营公司”),作为境内各个项目公司的直接持股主体,并将统筹负责各标的项目的运营管理。
(4)项目公司:由业务运营公司作为股东设立及/或收购的持有各标的项目的项目公司(简称“项目公司”),包括业务运营公司全资持股的项目公司及与第三方投资人共同持股的项目公司。原则上各个项目公司仅持有并负责单一项目的开发建设及运营。
3.标的项目
双方有意通过投资平台,采用投资设立或股权收购方式,针对特定绿色燃料及化工投资项目开展合作,打造产能合计为100万吨/年的绿色燃料及化工供应池。
4.标的项目的知识产权授权许可
甲方同意指定其下属的技术平台公司与各项目公司签署相应的专利及/或专有技术许可使用协议(非独家),授权各项目公司就投资平台项下的标的项目使用该等专利及/或专有技术,许可使用费用将由相关方届时协商确认。
上述有关标的项目的知识产权授权许可安排原则上适用于投资平台 100%持有的标的项目;就与第三方投资者合作项目的知识产权授权许可将由双方根据具体项目情况与第三方投资者另行协商确定。
5.有效期
本框架协议有效期为三年,自签署之日起开始计算。
6.正式交易文件
在本框架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尽快就本框架协议所述事项开展工作,双方应协商并各自履行所需内部决策审批程序后签署正式交易文件(简称“正式交易文件”),以对本项目的具体合作内容、合作模式及后续合作安排等内容进行具体约定。
经签署的正式交易文件将对相关签署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相关各方应按照正式交易文件的约定尽快推进本项目的实施。若正式交易文件的内容与本框架协议有不一致或抵触之处,应以签署的正式交易文件的约定为准。
7.法律效力
本框架协议是经双方磋商作为本项目后续推进落实的合作框架基础,除本框架协议保密、有效期、管辖法律、争议解决方式、正式交易文件、法律效力条款外,其他条款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