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四川省发改委下发《关于服务特定电源抽水蓄能电站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一、服务特定电源抽水蓄能电站定义
对于已纳入国家能源局印发的主要流域水风光一体化基地等规划或批复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等方案中,或省能源局提出并报国家能源局实施的专项方案中的服务特定电源抽水蓄能电站。
二、基本原则
坚持系统观念。系统考虑抽水蓄能电站、新能源和电网接入条件,坚持抽水蓄能电站与新能源开发一体化规划布局、一体化确定业主、一体化开发建设、一体化统筹调度。按照新能源分布情况、电网接入和站址情况,依据全省电源电网相关规划,合理确定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和配套新能源规模。 坚持利益共享。建立抽水蓄能和新能源开发利益共享机制,一体化优选投资主体,推动抽水蓄能和新能源效益互补和高效协同,通过抽水蓄能运行服务周边新能源消纳,通过新能源收益促进抽水蓄能建设,形成抽水蓄能和新能源开发优势互补、共同促进的良好局面。
三、风光电站容量配置原则
常规抽水蓄能电站按其装机容量的3倍配套光伏资源,混合式抽水蓄能电站按其装机容量的2.5倍配套光伏资源;若抽水蓄能电站周边分布有风电资源,可在配套新能源总规模不变前提下,用风电规模置换部分光伏规模。按照新能源弃风弃光率要求,结合通道利用率,合理确定抽水蓄能电站连续满发小时数。
四、配套新能源站选址
距离抽水蓄能电站60公里范围内新能源资源满足需求,优先考虑在该范围内确定配套新能源;距离抽水蓄能电站60公里范围内新能源资源不足时,在与抽水蓄能电站连接的同一级枢纽变电站60公里区域内或者上一级枢纽变电站汇集(供电)区域内确定配套新能源。
文件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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