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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2日,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外发布《重庆市氢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启动公开征求意见工作。本次意见征集周期从 2026 年 9 月 23 日持续至 10 月 9 日 18:00,社会各界可通过电话、邮件或邮寄地址反馈相关意见。文件配套同步提供办法正文与起草说明,旨在完善加氢站全链条管理规则,保障当地氢能产业安全有序推进。
这份管理文件覆盖重庆市域范围内各类加氢站点,包含独立加氢站、加氢合建站以及制氢加氢一体站。加氢合建站中除加氢功能以外的其他设施,继续沿用原有管理规定。文件明确制氢加氢一体站的制氢系统作为附属设施统一管控,制氢规模上限设定为 3000kg / 天,自制氢气仅用于燃料电池车辆加注,不可挪作其他用途。
以下为原文
公开征求对《重庆市氢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氢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建设管理工作,促进氢能产业安全健康发展,我委拟制了《重庆市氢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6年9月23日—10月9日,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6年10月9日18:00前反馈。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油气管理处张老师,63895990。
邮箱:yjxyq7313@126.com。
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云杉南路12号。
附件:1.重庆市氢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2.《重庆市氢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6年9月22日
重庆市氢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氢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建设管理工作,促进氢能产业安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汽车加油加气加氢技术标准》(GB50156-2021)、《加氢站技术规范(2021年版)》(GB50516-2010)、《加氢站通用要求》(GB/T 43674-2024)等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市域内加氢站的规划、建设、运营和安全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加氢合建站除加氢功能以外的部分适用其原有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加氢站,是指为氢燃料电池汽车车载储氢瓶充装氢燃料的专门场所,包括单独建设的加氢站、加氢合建站以及制氢加氢一体站。
加氢合建站,是指既能提供氢燃料充装,又能提供成品油、天然气或充换电等其他能源供给的专门场所。
制氢加氢一体站,是指将制氢系统和加氢系统合建,以自制氢气为氢源,为氢燃料电池汽车充装氢燃料的专门场所。制氢系统作为制氢加氢一体站附属设施统一管理,制氢规模不得超过3000千克/天。
第四条 经济信息部门是加氢站的行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气象、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协同推进相关工作。
(一)经济信息部门负责编制加氢站发展规划,制定行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依法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书,统筹加氢站建设、运营和日常监管等工作;
(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氢站建设投资备案工作;
(三)规划自然资源部门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加氢站专项规划,将依法审批的专项规划成果按程序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做好加氢站用地审批和建设规划许可等工作;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加氢站建设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工作,依法审批加氢站建(构)筑物工程施工许可;
(五)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加氢站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牵头加氢站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氢站特种设备监督管理,依法核发车载气瓶充装许可证;
(七)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负责加氢站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八)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危险货物道路营运车辆许可及其日常监管等工作,市级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级经济信息部门编制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氢站专项规划;
(九)气象部门负责加氢站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防雷安全监管,负责对加氢站销售的氢气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十)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加氢站消防日常监管;
(十一)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加氢站运营企业承担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加强加氢站安全运行的技术保障、资金保障以及人员保障。企业应加强加氢站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加氢站安全生产水平和信息化水平。
第六条 加氢站行业协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提高技术支持、信息咨询、专业培训、业务拓展等服务能力,促进加氢站运营企业提高技术、服务和安全管理水平。加氢站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指导。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级经济信息部门会同本级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市加氢站行业发展规划,会同市级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编制重庆市中心城区加氢站专项规划,配合市级交通运输部门编制全市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氢站专项规划。中心城区加氢站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组织实施。
重庆市中心城区以外各区县(含自治县,下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全市加氢站行业发展规划,牵头组织编制辖区内加氢站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级经济信息部门备案。
第八条 加氢站选址应综合考虑安全防护、产业发展、需求分布、道路场站条件、城镇空间格局等因素,重点布局工业园区、物流枢纽、物流干线等应用场景丰富区域,鼓励建设加氢合建站和制氢加氢一体站。新建加氢站与现有加氢站行车距离应不少于2公里。
第九条 加氢站建设用地原则上为商业用地中的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零售加油、加气、加氢站用地)。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氢站用地,按照高速公路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企业新建加氢站或扩建制氢加氢一体站,应当依法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遵循以下建设流程:
(一)项目确认
建设企业向属地区县经济信息部门提出建设申请,由区县经济信息部门初审后上报市经济信息委。市经济信息委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对项目可行性、安全性、经济性等按照标准进行评分及确认。具体工作流程及评分标准由市经济信息委另行制定。
加氢站建设确认文件有效期为2年,非企业原因导致未在有效期内完成建站手续的,可以办理一次延期申请,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
(二)投资备案
建设企业持加氢站确认文件向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办理投资备案手续。
(三)规划审批
建设企业应向区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申请项目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具体如下:
1.新建加氢站、需要扩大用地面积建设加氢合建站,应依法依规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在现有加油(加气)站红线范围内改(扩)建加氢设施,新增建(构)筑物的,应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氢站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及建设工程规划按有关规定执行。
2.现有加油(加气)站红线范围内改(扩)建加氢设施但不新增建(构)筑物,原已办理加油(加气)站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无需再办理相关许可;
3.原未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加油(加气)站改(扩)建加氢设施,应依法依规处理后,由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四)安全审查
加氢站建设项目应开展安全审查,并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企业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预评价、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并向区县经济信息部门办理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备案。
(五)建设审批
建设企业应按照特殊建设工程依法依规向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加氢站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查,涉及新建构建筑的应依法依规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按照易燃易爆场所建设工程向气象部门申请办理加氢站建设项目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六)竣工验收
加氢站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企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含安全验收评价),并按有关规定向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气象等部门办理验收或备案手续,同时做好建设档案归集。
第十一条 加氢站运营企业改建、扩建加氢设施,应当制定改建、扩建方案,组织安全审查,报区县经济信息部门批准后,按照建设项目相关要求组织实施。
第三章 经营许可
第十二条 加氢站正式投运前,应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氢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以下简称经营许可)及《车载气瓶充装许可证》(车用氢气)(以下简称充装许可)。区县经济信息部门核发经营许可,有效期为3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充装许可,有效期为4年。
第十三条 申请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依法登记的企业;
(二)站点布局符合市、区县加氢站专项规划,取得项目确认书;
(三)加氢站建设符合国家及我市现行标准,并依法依规办理相应的用地审批、建设审批、安全审查和竣工验收手续;
(四)有符合标准的氢气气源;有符合标准的氢气计量、充装、防雷、消防、安全保护、视频监控等设施;
(五)有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制度规章;
(六)配备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从业人员应具备与加氢站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及操作管理能力,并按照《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技能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应经过专业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七)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人员、器材、设备;
(八)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向加氢站属地区县经济信息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一)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印件,项目确认书;
(三)氢气供应协议(制氢加氢一体站除外)和气质检测报告;
(四)加氢站竣工验收资料;
(五)固定的经营场所的产权证书或租赁证明;
(六)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七)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相关资格证书;
(八)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 经营许可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抵押。经营许可到期前三个月应向区县经济信息部门重新申请,申报材料由区县经济信息部门参照第十四条确定。经营许可登记内容及其变更、注销、撤回、吊销等管理参照《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六条 加氢站在正式投入运行前,应确保人员具备相应资质、熟悉业务流程,设备设施通过验收、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七条 加氢站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规范经营服务行为,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供应的车用氢气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计量误差不得超过国家允许范围;
(二)加氢站只能通过加氢机向车用储氢瓶加氢,禁止向其他容器加氢(制氢加氢一体站通过氢气充装柱向氢气管束车充装氢气除外),禁止在站外加氢;
(三)制氢加氢一体站制备的氢气仅作为氢燃料电池汽车的燃料使用,不得作为他用;
(四)应在站内加氢机及其他显著位置公示车用氢气价格、业务办理流程、服务承诺和服务监督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站内应设置醒目的防火防爆防雷标志、路线区域标识;
(六)加氢站不得无故停止供氢,确因工程施工或者设施维修等情况需要暂停供氢的,应当提前四十八小时将停气信息在加氢站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并向区县经济信息部门报备;因突发事件造成场站停运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保障场站安全,同时向市级、区县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七)加氢站连续停业30天以上再重新运营前,需经区县行业主管部门重新审查评估,合格后方可营业;加氢站终止经营,应向区县行业主管部门及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并按规定做好特种设备停用、余气吹除等安全收尾工作。
第十八条 加氢站应配备满足经营和安全生产需要的安全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管理员,每个作业班次应当配备至少1名作业人员及1名检查监督人员(可由专职安全管理员兼任)。制氢加氢一体站应为制氢系统单独配备专业的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加氢站应根据有关技术标准制定加氢作业规范规程。加氢作业时,操作人员应按章操作、规范操作。
第十九条 氢气运输车辆装卸氢气,应由有资质的人员操作,并严格按规程要求作业。加氢合建站氢气运输车辆与其他运输车辆同时进行装卸作业的,应当符合相关安全距离要求。
第二十条 氢气运输车辆在固定停放车位停放,作为站内固定式储氢容器使用时,其固定停放车位与站内设备设施保持符合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并按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充装:
(一)未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临时牌照的;
(二)未办理车用气瓶使用登记或车、瓶信息不匹配的(经加氢站所在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同意的车检试验车辆除外);
(三)氢气瓶超期未检验、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超过设计使用期限的;
(四)其他不能保证充装和使用安全的。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加氢站运营企业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按规定足额提取及投入安全生产费用,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 加氢站运营企业应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日常教育,按规定参加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考核,从业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加氢站运营企业应根据工艺设施、安保设施的技术文件要求,制定相关的运行操作、维护保养、应急抢险、备品管理、更新报废等制度规程,并督促员工严格落实。
第二十五条 加氢站运营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每三年对加氢站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出具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每半年对加氢站进行一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第二十六条 加氢站运营企业应当根据加氢站可能发生的氢气泄漏、火灾、爆炸或其他事故编制相应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向区县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加氢站运营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要求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发生安全事故时,加氢站运营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经济信息、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损失扩大,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加氢站运营企业应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整改台账,采取技术、管理等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未消除的,行业主管部门不得为企业办理燃气经营许可延期申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综合协调机制,会同市级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指导区县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级、区县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加氢站经营企业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及时采取防控措施、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第二十九条 加氢站运营企业应采用信息化技术对站内氢气设备运行、气瓶充装记录、氢气质量、安全监控以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信息进行管理,并妥善保存有关数据,其中,场站音视频数据保存时限不少于90天,其他数据保存时限不少于一年。加氢站运营企业应按要求定期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数据。
第三十条 加氢站运营企业及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举报投诉响应机制,公开举报投诉联系方式,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安全生产、供氢质量、计量收费及服务等有关举报和投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自建自用加氢设施,是指企业或科研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场所建设的具有加氢、储氢功能且仅供内部(自有或租赁车辆)加氢的设施设备,该设施应纳入本单位自有生产(科研)设施统一管理,其设计、施工、验收、安全评价、运行等参照加氢站有关规定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执行,不得利用自建自用加氢设施向外单位车辆加注氢气,不得有实质性经营售氢行为。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日实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对加氢站管理另有规定或出台最新规定,按相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