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构成了气候变化国际法的核心。
这些条约既是国际气候合作的制度平台,也是国际气候合作的成果。气候条约的缔结过程就是各国进行国际气候合作的过程。国际气候制度的发展演变过程中,争论的核心焦点是公平问题。因为温室气体排放及其气候变化后果改变了全球福利水平,导致气候成本与收益在不同群体和个体之间的重新分配。
国际气候治理必须解决两大公平议题:
(1)确定全球减排目标,分配碳排放权或分担减排责任;
(2)明确气候变化的成本和收益,分摊适应成本。
在当今世界,各国政府在决策中都面临着如何协调短期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两难困境,都希望减少因减排对自己国家经济的影响或将更多负担转嫁到其他国家。在气候谈判的过程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阵营之间、发达国家阵营内部、发展中国家内部的利益分歧和矛盾日益突出,甚至难以调和。从2005年的“蒙特利尔会议”, 到2009年的“哥本哈根会议”,再到2012年的“多哈会议”,国际气候谈判异常艰难。
《京都议定书》的历程不但反映了各国20年来在气候问题上立场态度的变化,更是全球治理与国际秩序重塑过程中各国相互角力的舞台。每个国家都必须正视在国际气候变化与治理转型中面对的压力和挑战。《议定书》的签约国必须履行减排的承诺,遵守国际法,这将体现国家的信誉。《议定书》非签约国,也必须面对国际压力,承担减排责任,回到气候谈判中来,否则就有被国际社会所孤立的危险。(作者 和海一样的新能源 微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