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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精简能源审批事项,提高办公效率。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已将110千伏及以下输变电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地(州、市)。
将光伏发电、余热余压发电等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将火电(含热电)项目,以及220千伏、750千伏输变电项目核准支持性文件按国家规定简化为用地预审意见和规划选址意见2项。
将非跨界、非跨地(州、市)的5万千瓦以下水电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地(州、市)。
将年度计划内风电项目核准权限由委托核准改为正式下放地(州、市)。
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008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