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并网接入电网应遵循的一般原则和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接入电网的分布式并网光伏发电系统。非分布式并网光伏电站可参照本规范。
本规范不适用于离网光伏发电系统。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12325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允许偏差
GB/T 14285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
GB/T 14549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
GB/T 15543电能质量三相电压不平衡
GB/T 50063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
DL/T 5843kV-110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3.1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distributed photovoltaic generation system
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由太阳能光伏组件、交直流汇流设备、并网逆变器、变配电设备、计量计费和监测系统等组成;一般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可向电网输送。
3.2公共连接 point of common coupling (PCC)
电力系统中具有一个以上用户的连接点。
3.3并网点point of interconnection
光伏发电系统的交流输出侧接入电网的点。
注:对于有升压站的光伏发电系统,指升压站高压侧母线或节点。对于无升压站的光伏发电系统,指光伏发电系统的输出汇总点。
3.4并网逆变器grid-connected inverter
并网逆变器是集电能变换和可编程序控制功能于一体的智能电气设备。
注:并网逆变器的控制程序包括以下功能:孤岛检测、相位自动捕捉、频率自动跟随、输出电压、功率因数设定及继电保护功能等。
3.5孤岛islanding
包含负荷和电源的部分电网,从主网脱离后继续孤立运行的状态。孤岛可分为非计划性孤岛和计划性孤岛。
3.6防孤岛anti-islanding
防止非计划性孤岛现象的发生。
注:非计划性孤岛现象发生时,由于供电状态未知,将造成以下不利因素:1可能使电网线路维护人员和用户发生电击事故;2干扰电网的正常合闸;3电网不具有相位自动捕捉功能。
3.7可逆并网reversible grid connection
允许光伏系统的多余电能向电网输送的并网方式。
4一般规定
4.1对接入电网的要求
应充分考虑因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接入而引起的公共电网的潮流变化,并应根据其影响程度对公共电网进行必要的改造。
4.2建设条件
太阳能分布式发电项目及建设场地应具有合法性;用户侧的电能质量和功率因数应符合电网要求。
4.3对电气设备的要求
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采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的制造(生产)标准,其性能应符合接入电网的技术要求。
4.4系统定位
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在电力系统中应定位于非连续供电的次要电源。
4.5系统功能
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功能是生产满足电网电能质量要求的电能。
4.6设计原则
太阳能分布式发电站宜按无人值守设计。
4.7对接入电压的规定
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接入电压应不高于包括消纳大部分或全部该系统电能的电力用户在内的公共连接点的电压。
5并网原则
5.1并网方式
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应采用可逆并网方式。
5.2并网点位置的选择
5.2.1当光伏组件安装容量不大于配电变压器容量时,宜接入配电变压器二次侧配电柜(箱)。
5.2.2当光伏组件安装容量大于配电变压器容量时,应接入配电变压器一次侧配电柜(箱)。
5.2.3光伏组件安装容量不应大于市电供电线缆的允许输送容量。
6对光伏并网逆变器的输出电气参数的要求
6.1电压
光伏并网逆变器的输出电压应为逆变后经变压器或不经变压器的输出电压,等于并网点母线电压,其电压偏差应符合GB/T 12325的规定。
6.2频率
光伏并网逆变器输出频率应与接入电网的频率始终保持一致。
6.3功率因数
光伏并网逆变器的功率因数宜为1;当并网点呈感性,且功率因数低于电网要求时,可向并网点输送容性无功功率;反之,可向电网输送感性无功功率。且无论输送的无功功率是感性还是容性,均应使并网点的功率因数不低于0.9(感性)。
7电能质量
7.1谐波
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输入到公共连接点的谐波电流(方均根值)的值及其计算方法均应符合GB/T 14549的规定。
7.2直流分量
逆变器额定运行时,输出电流的直流电流分量应不大于其额定输出电流的0.5%。
7.3电压不平衡度
采用多台单相逆变器接入的光伏发电系统,应使光伏发电系统输入到并网点的三相电压平衡,其电压不平衡度应符合GB/T 15543的规定。
7.4电能质量监测
10kV及以上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应在并网点装设电能质量实时在线监测装置。
8电压与频率响应特性
8.1电压响应特性
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电压响应特性宜与网侧的配电装置的过、欠电压保护设置一致。在与上述设置不矛盾的前提下,当并网点的电压超出表1规定的范围时,应在表1规定时间内停止向电网输送电能。
此要求适应于三相系统中的任何一相。
8.2频率响应特性
当电网频率不超过50.5Hz,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应保持并网状态;当电网频率超过50.5Hz,但不超过51Hz,如果系统频率在180s内未恢复到50.5Hz及以下,或当电网频率超过51Hz,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应立即停止向电网输送电能。
9安全与保护
9.1一般性规定
9.1.1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应具备相应的继电保护功能,其保护装置的设置及整定,应满足所属电网的技术规范和反事故措施。
9.1.2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继电保护的执行装置宜为光伏并网逆变器。
9.1.3为切除并网点到并网逆变器之间短路故障,及保证系统检修的安全,光伏交流配电柜的开关应采用具有隔离功能的断路器。
9.1.4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接地型式应与网侧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一致。
9.2继电保护
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继电保护应符合可靠性、选择性、灵敏性和速动性的要求,并宜与电网侧的配电装置的保护设置一致,其技术条件应符合GB/T 14285和DL/T 584的规定。
9.3电磁兼容
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应具有相应的抗电磁干扰能力,以保证信号传输不受电磁干扰,执行部件不发生误动作;同时,设备本身产生的电磁干扰不应超过相关设备标准。
9.4安全标识
应在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并网柜(箱)正面醒目部位设置带有“警告”、“双电源”等警告性文字的安全标识。标识的规格及内容应符合GB 2894的规定。
9.5断开电网与恢复并网
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因故障脱网或断开电网,当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监测装置检测到电网的各项技术参数正常后,宜延时不短于20s并网。
10监测与通信
10.1基本要求
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应具有与电网调度进行通讯的功能,并可向电网调度传输实时光伏发电系统的各项技术参数。通讯协议和通讯通道宜与电网主管单位协商确定。低压并网系统宜向电网主管单位上传发电量等运行数据。
10.2运行信号
10kV及以上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向电网调度提供的信息应包括:
a)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及并网处的实时运行状态;
b)并网点的电压、频率和注入电力系统的有功功率、无功功率。
11计量
11.1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接入电网前,应明确上网电量和计量点。计量点分为光伏发电量计量点和余电上网计量点,设置位置见附录A。余电上网计量点应获得电网主管单位批准。
11.2每个计量点均应设置电能计量装置,其设备配置和技术要求应符合GB/T 50063以及国家或行业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光伏发电量计量点配置的电能计量装置宜采用单向智能电能表;余电上网计量点配置的电能计量装置宜采用双向智能电能表。
11.3电能计量装置的安装、校验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部门完成。
11.4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同一余电上网计量点宜安装同型号、同规格、同精度的主、副电能表各一套,并有明确的标识。
12并网要求及检测
12.1并网要求
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并网前,应将并网接入方案报所接入电网主管部门备案,电网主管部门应及时予以回复。
12.2检测要求
检测点应为并网点。检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部门进行,并由检测单位或部门将检测报告送交所接入电网主管部门备案。
并网运行后,在6个月内应向电网主管单位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有关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运行检测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