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0.1为贯彻国家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系统推进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作,规范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方法,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主要适用于单体公共建筑及高校、医院等建筑群的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工作。
1.0.3节能量核定是对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实施效果的分析判断,主要根据改造措施实施前后公共建筑能源消耗情况的检测、监测和分析结果,核定节能量。
1.0.4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的相关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177)的有关规定,节能量的核定应在相应工况下开展。
1.0.5本导则的节能量核定主要针对具有常规功能的围护结构、用能设备或系统的改造,对于满足建筑物特种功能的用能系统(如大型医疗设备、实验/检测仪器、信息中心等),可不纳入建筑物常规功能的节能量核定范围。
1.0.6本导则制定的主要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JGJ176)
《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177)
《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132)
《节能量测量和验证技术通则》(GB/T28750)
《计量器具检验周期确定原则和方法》(JJF1139)
《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建科[2011]207号)
1.0.7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的要求。
2术语
2.0.1建筑能耗(building energy use)
建筑使用过程中,为满足建筑环境(采暖、空调、制冷、照明、通风等)和使用功能(动力、炊事、用水等)而产生的能耗,消耗能源种类包括电力、水、燃气、燃油、燃煤、市政热源(或冷源)及可再生能源等。
2.0.2建筑节能改造(energy saving reconstruction of building)
对既有建筑的外围护结构、照明与插座系统、动力系统、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供配电系统、炊事用能系统、给排水系统、其他特殊用能系统等实施节能节水改造的活动。
2.0.3项目边界(project boundary)
实施节能改造措施所影响的建筑或各用能设备(系统)的范围和地理位置界线。
2.0.4基准期(baseline period)
用以比较和确定项目节能量的,节能措施实施前的时间段。
2.0.5核定期(reporting period)
用以比较和确定项目节能量的,节能措施实施后的时间段。
2.0.6基准能耗(baseline energy use)
基准期内,项目边界内建筑或各用能设备(系统)的能源消耗量。
2.0.7节能量(amount of energy-saving)
节能改造措施实施后,项目边界内的建筑或各用能设备(系统)的能源消耗减少的数量,单位:kgce。
2.0.8单项节能量(amount of individual energy-saving)
对单项改造措施进行核定时,该单项节能改造措施实施后项目边界内建筑或各用能设备(系统)的能源消耗减少的数量,单位:kgce。
2.0.9节水量(amount of water-saving)
节水改造措施实施后,项目边界内的建筑或各用水设备(系统)用水量减少的数量,单位:t。
2.0.10节能率(energy-saving rate)
改造项目节能量与改造边界内基准期能耗的比值,单位:%。
2.0.11账单分析法(bill method)
通过采集计量表的表计数据,分析建筑节能改造前后建筑或各用能设备(系统)的能耗以确定节能量的节能效果评价方法。
2.0.12测量计算法(measurement method)
通过测量建筑节能改造前后建筑或各用能设备(系统)与能耗相关的参数,以得到改造前后的能耗来确定节能量的节能效果评价方法。
3基本规定
3.0.1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应在保证室内适宜环境的基础上,提高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节约能源消耗,改造后的建筑室内环境指标满足设计使用要求。
3.0.2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后,应对建筑内相关的设备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节能效果进行核定。
3.0.3公共建筑因围护结构或用能设备(系统)损坏、使用年限到期或存在安全隐患进行更新时,应同步进行相应的节能改造,且需满足《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要求。
3.0.4建筑物在进行节能改造过程中应选用质量合格并符合使用要求的材料和产品,严禁使用国家或地方管理部门禁止、限制和淘汰的材料和产品。
3.0.5对有条件的大型公共建筑,宜按照照明、空调、动力、插座、其他用能设备等安装分项计量表,并满足能耗数据的远程传输要求。
3.0.6节能量核定机构应对节能改造项目的完成情况以及完成质量进行现场审查,进行节能量的核定,并出具核定报告。
3.0.7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应优先使用投入少见效快的低成本改造措施,或通过合理的调节,改变不合理的运行管理方式,提高用能系统的运行效率。
4节能量(率)核定的方法和原则
4.1核定方法的选用
4.1.1建筑或各改造设备(系统)节能量采用账单分析法、测量计算法进行核定,优先采用账单分析法。
4.1.2当建筑或各改造设备(系统)在节能改造前、后都具备至少一年稳定运行条件下连续监测的计量数据时应采用账单分析法。
4.1.2.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账单分析法进行节能量的核定:
1需核定改造前后整栋建筑的能效状况;
2建筑中采取了多项节能措施,且存在显著的相互影响;
3被改造系统或设备与建筑内其他部分之间存在较大的相互影响,很难采用测量法进行测量或测量费用很高;
4很难将被改造的系统或设备与建筑的其他部分的能耗分开;
5预期的节能量比较大,足以摆脱其他影响因素对能耗的随机干扰。
4.1.2.2采用账单分析法应符合以下规定:
1建筑或各用能设备(系统)分项计量账单数据清晰、准确。
2使用在检定有效期内的计量表具得到的能源消耗数据。
3对于单项节能改造项目,各单项改造设备或系统的节能量相互不影响或影响可忽略。
4.1.3当建筑或各改造设备(系统)无分项计量或不满足账单分析法的使用条件时应采用测量计算法。
4.1.3.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测量计算法进行节能量的核定:
1仅需评估受节能措施影响的系统的能效;
2节能措施之间或其他设备之间的相互影响可忽略不计或可测量和计算;
3影响能耗的变量可测量,且测量成本较低;
4建筑内装有分项计量表;
5期望得到单个节能措施的节能量。
4.1.3.2采用测量计算法应符合以下规定:
1应对影响设备或系统运行能耗的关键参数进行检测,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177和《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工程检测技术规程》JGJ/T260等标准的相关规定,并依据测量计算的要求对其节能量进行核定。
2被改造的设备与系统应在改造前后在相同的运行工况下采用同样的检测方法分别进行性能检测。
3关键参数的检测应由具备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
4.2核定的原则
4.2.1改造项目基准期和核定期应符合以下规定:
1基准期和核定期一般以1年为一个单位长度;
2基准期和核定期时间长度至少应包含用能设备(系统)或建筑的一个完整循环运行工况;
3基准期和核定期的时间长度应保持一致。
4.2.2节能量核定时,当建筑功能或影响用能系统或设备能耗的主要因素(如室外空气温度、建筑使用量、运行时间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对能耗进行修正。
4.2.3对采用不同品种能源种类的建筑改造项目进行节能量核定时,能源计量单位应统一采用标准煤。常用能源折算系数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4.3节能量(率)的计算
4.3.1核定期内的节能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4.3.2核定期内的节能率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4.4能耗修正
4.4.1建筑能耗的修正应分别对建筑分项用能系统的主要能耗影响因素来进行。
4.4.2建筑能耗的修正应划分修正边界,修正非节能改造措施引起的能耗变化,保证建筑在基准期和核定期在同一条件下运行。
4.4.3当建筑的部分功能核定期内发生变化时,应将基准期建筑功能调整为与核定期的建筑功能一致。
4.4.4当单项能耗变化量超过±5%时,应进行能耗修正,总能耗的修正量最大不应超过基准期建筑总能耗的15%。
5节能量核定的方法(账单分析法)
5.1改造项目采用账单分析法核定节能量时,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5.2改造项目采用分项计量账单核定节能量时,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6节能量核定的方法(测量计算法)
6.1供暖通风空调与生活热水系统
6.1.1采用测量计算法核定节能量时基准期能耗可参考能源审计报告、依据运行记录计算、或依据其他分项计量和能耗数据计算得出。
6.1.2空调系统或相关设备改造采用测量计算法核定节能量时,应测试但不限于以下参数:冷水供回水温度、冷却水供回水温度、冷水流量、机组功率、室内外干球温度、冷水泵功率、冷却水泵功率、冷却塔风机功率、空调末端功率、风量等,参数测量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177)的相关规定;空调系统或相关设备改造的节能量依据测量参数计算得出。
6.1.3供暖及热水系统或相关设备改造采用测量计算法核定节能量时,应测试但不限于以下参数:循环水量、供回水温度、室内外干球温度、机组功率、锅炉效率、水泵功率等,参数测量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177)、《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132)的相关规定;供暖及热水系统或相关设备改造的节能量依据测量参数计算得出。
6.2供配电与照明系统
6.2.1照明系统改造采用测量计算法核定节能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6.2.2当供配电系统的变压器进行改造时,年节能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6.3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6.3.1系统基准期能耗可参考能源审计报告、依据运行记录计算、或依据其他分项计量和能耗数据计算得出。
6.3.2地源热泵系统节能量依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GB50801来检测计算得出。
6.3.3太阳能热利用系统及光伏系统节能量依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GB50801来检测计算得出。
6.4其他系统
6.4.1围护结构的节能改造包括外墙改造、屋面改造、外窗改造等多种方式,其节能效果最终体现在有效降低供暖空调系统的冷热负荷,因此针对围护结构的节能改造工程,对其节能量的核定主要从空调系统能耗降低程度来核定。
6.4.2电梯系统改造采用测量计算法如下:
1加装电梯能量回馈装置的节能量计算:
对于加装电梯能量回馈装置的电梯,其节能量可以通过测量能量回馈装置的回馈电能进行计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7形式检查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节能量核定前应进行对改造实施情况及改造项目运行和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改造项目应做到手续齐全,资料完整,检查的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节能改造方案;
2改造项目竣工自验收报告;
3节能改造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4施工过程中与节能改造项目相关的主要材料、设备构件的质量证明文件、进场检验记录、进场核查记录、进场复验报告、施工质量验收记录、项目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
5测试和核查人员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7.1改造前检查
改造前检查可参考采用诊断或审计结果及相应内容。建筑基本信息、用能设备及系统信息等可参考《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导则》(建办科[2016]65号)的附表A、B填写。
7.1.1建筑基本概况检查
建筑基本概况检查包括:建筑面积、结构形式、围护结构做法、建筑使用情况等建筑基本信息。
7.1.2用能设备及系统基本信息检查
用能设备及系统检查包括:供暖通风空调与生活热水系统、供配电与照明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情况及其它系统等。
7.1.3建筑室内环境检查
室内环境检查主要包括温度、湿度、照度及CO2浓度等参数检查情况。
7.2改造后检查
7.2.1室内环境检查
1公共建筑实施供暖通风空调系统节能改造后,应对建筑物的室内环境进行检查,室内热环境应达到改造设计要求。
2室外温度、湿度、照度等可查阅项目所在地相关气象资料或采用现场检测数据。
7.2.2改造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检查
1围护结构改造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2公共建筑外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后,所改造部位的热工性能应不降低之前的品质和标准。
3建筑围护结构内部和表面应无结露、发霉现象。
7.2.3改造的设备或系统性能检查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后,应对建筑内相关的设备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1供暖通风空调与生活热水系统
更换或改造后的设备性能应不降低之前的品质和标准;节能改造后,采暖空调系统应具备室温调控功能;冷热源更新改造后,系统供回水温度应能保证原有输配系统和空调末端系统的设计要求。节能改造的施工和调试、及系统监测与控制改造均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供配电与照明系统
供配电与照明系统的改造施工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要求。照明配电系统改造应选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规定的节能评价值和节能效率的灯具。
3可再生能源利用
涉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相关改造的,相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改造后应配置完善的计量表具,宜配置监测系统对系统运行性能进行监测。
4其它系统
涉及电梯及其自控等系统节能改造的,改造后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梯技术条件》GB10058的规定。
7.2.4运行管理制度检查
1是否具备健全的能源管理制度、齐全的节能管理文件如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是否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并实行责任制等。
2是否有健全的能源计量、监测管理制度,宣传与培训等。
3实施分项计量改造的应符合《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楼宇分项计量设计安装技术导则》及相关标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