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力工程直流电源设备的通用技术条件和安全要求,以及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力系统发电厂、变电站及其他电力工程中,为直流控制负荷、直流动力负荷等供电的直流电源设备(以下简称产品)。并作为产品设计、制造、检验和使用的依据。
本标准也适用于冶金、石化、铁路等行业电力工程所使用的直流电源设备。对于未涵盖的其他直流电源设备可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423.4-1993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bb:交变湿热试验方法(eqv IEC 68-2-30:1980)
GB/T 2900.1电工术语基本术语(GB/T 2900.1-1992,neq IEC 60050)
GB/T 2900.11蓄电池名词术语(GB/T 2900.11-1988,eqv IEC 60050(486):1986)
GB/T 2900.17电工术语电气继电器(GB/T 2900.17-1994)
GB/T 2900.32电工术语电力半导体器件(GB/T 2900.32-1994)
GB/T 2900.33电工术语电力电子技术(GB/T 2900.33-2004,IEC 60050(551):1998,idt)
GB 4208-1993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eqv IEC 60529:1989)
GB/T 4365电工术语电磁兼容(GB/T 4365-2003,IEC 60050(161):1990,idt )
GB/T 7261-2000继电器及装置基本试验方法
GB/T 7267-2003电力系统二次回路控制、保护屏及柜基本尺寸系列
GB 9254-1998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idt CISPR22:1997)
GB/T 11287-2000电气继电器第21部分:量度继电器和保护装置的振动、冲击、碰撞和地震试验第1篇:振动试验(正弦)(idt IEC 60255-21-1:1988)
GB/T 14537-1993量度继电器和保护装置的冲击与碰撞试验(idt IEC 60255-21-2)
GB 17625.1-2003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镇16A)(IEC 61000-3-2:2001,idt )
GB/Z 17625.6-2003电磁兼容限值对额定电流大于16A的设备在低压供电系统中产生的谐波电流的限制(IEC 61000-3-4:1998,idt )
GB/T 17626.2-1998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idt IEC 61000-4-2:1995)
GB/T 17626.3-1998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idt IEC 61000-4-3:1995)
GB/T 17626.4-1998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idt IEC 61000-4-4:1995)
GB/T 17626.5-1999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idt IEC 61000-4-5:1995)
GB/T 17626.6-1998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idt IEC 61000-4-6:1996)
GB/T 17626.8-1998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工频磁场抗扰度试验(idt IEC 61000-4-8:1993)
GB/T 17626.10-1998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阻尼振荡磁场抗扰度试验(idt IEC 61000-4-10:1993)
GB/T 17626.12-1998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振荡波抗扰度试验(idt IEC 61000-4-121995)
DL/T 634.5101-2002远动设备及系统第5-101部分:传输规约基本远动任务配套标准(IEC 60870-5-101:2002,idt )
DL/T 634.5104-2002远动设备及系统第5-104部分:传输规约采用标准传输协议子集的IEC 60870-5-101网络访问(IEC 60870-5-104:2000,idt )
DL/T 5044-2004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程
JB/T 5777.2-2002电力系统二次电路用控制及继电保护屏(柜、台)通用技术条件
JB/T 5777.3-2002电力系统二次电路用控制及继电保护屏(柜、台)基本试验方法
3术语和定义
GB/T 2900.1,GB/T 2900.11,GB/T 2900.17,GB/T 2900.32,GB/T 2900.33和GB/T 4365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直流电源设备DC power supply equipment
由充电装置、蓄电池、馈出回路、调压装置和相关的控制、测量、信号、保护、调节单元等设备组成,制造厂负责完成所有内部电气和机械的连接,用结构部件完整地组合在一起的一种组合体。
3.2
充电装置charging unit
承担对蓄电池组充电和/或浮充电任务的一种整流装置。
3.3
充电charge
充电装置用不同的工作方式对蓄电池补充容量的工作状态。
3.4
恒流充电(稳流充电)constant-current charge
充电装置对蓄电池的充电电流在充电电压范围内维持在恒定值的工作状态。
3.5
恒压充电(稳压充电)constant voltage charge
充电电压维持在恒定值的充电状态。
3.6
浮充电 floating charge
以浮充电压值对蓄电池进行的恒压充电 在正常运行时,充电装置承担经常负荷,同时向蓄电池组补充充电,以补充蓄电池的自放电。
3.7
均衡充电equalizing charge
为补偿蓄电池组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电压不均匀现象,使其恢复到规定的范围内而进行的充电。
3.8
限流恒压充电current content voltage charge
采用限制电流,继而维持电压在恒定值的充电状态。
3.9
纹波系数ripple factor
纹波有效值系数和纹波峰值系数统称为纹波系数。
3.10
纹波有效值系数r.m.s-ripple factor
脉动量纹波含量的均方根值与直流分量的绝对值之比。
3.11
纹波峰值系数peak-ripple factor
脉动量纹波峰谷间差值(包括噪声)与直流分量绝对值之比。
3.12
直流系统标称电压direct nominal voltage
直流系统被指定的电压。
3.13
直流额定电流direct rated current
用充电装置直流额定电流表示。
3.14
电磁兼容性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EMC)
设备或系统在其电磁环境中能正常工作且不对该环境中任何事物构成不能承受的电磁骚扰的能力。
3.15
电磁骚扰electromagnetic disturbance
任何可能引起装置、设备或系统性能降低或者对有生命或无生命物质产生损害作用的电磁现象。
3.16
电磁干扰electromagnetic interference (EMI)
电磁骚扰引起的设备、传输通道或系统性能的下降。
3.17
(电磁)发射(electromagnetic)emission
从源向外发出电磁能的现象。
3.18
(对骚扰的)抗扰度immunity (to a disturbance)
装置、设备或系统面临电磁骚扰不降低运行性能的能力。
4产品型号及基本参数
4.1产品型号及含义
产品的分类及命名由企业产品标准规定。产品的型号推荐使用以下规定的方式进行编制,对于产品中的充电装置及馈电屏在单独生产时,型号的编制方式按有关标准进行。
4.2产品规格及参数
4.2.1输入额定电压及频率
三相电压:380V,50Hz;
单相电压:220V,50Hz。
4.2.2直流标称电压
220V,110V,48V,24V。
4.2.3充电装置输出直流额定电流
充电装置输出直流额定电流可优先采用下列数值:
5A,10A,20A,30A,40A,50A,60A,80A、100A,160A,200A,250A,315A,400A,500A。
4.2.4蓄电池额定容盘
蓄电池额定容量可优先采用下列数值:
10A·h,20A·h、40A·h,80A·h、100A·h,150A·h,200A·h,250A·h,300A·h、350A·h,400A·h,600A·h,800A·h、1000A·h,1500A·h,2000A·h,2500A·h、3000A·h。
4.3产品外形尺寸
产品外形尺寸由企业产品标准规定,屏(柜)可优先采用以下外形尺寸:
2260mm×800mm×600mm(高×宽×深,高度包含眉头60mm)。
5通用要求
5.1环境条件要求
5.1.1影响f和影响因素标称范围的标准极限值
影响量和影响因素标称范围的标准极限值见表1。
5.1.2对使用场所的其他要求
a)使用场所不应有超过GB/T 11287-2000和GB/T 14537-1993规定的严酷等级为I级的振动和冲击;
b)使用场所不得有爆炸危险的介质,周围介质不含有腐蚀金属和破坏绝缘的气体及导电介质,不允许充满水蒸汽及较严重的霉菌存在;
c)使用场所应具有防御雨、雪、沙的设施;
d)使用场所任一方向不超过1.5mT外磁场感应强度。
5.2技术要求
5.2.1充电装置
5.2.1.1充电装置的分类
a)高频开关电源模块型充电装置;
b)相控型充电装置;
c)交流补偿型充电装置;
d)其他类型充电装置。
5.2.1.2充电电压及电流调节范围
充电装置的充电电压及电流调节范围应符合表2的规定。
5.2.1.3稳压精度、稳流精度及纹波系数
充电装置在交流输人电压为(85%~115%)额定值及表2规定的范围内,稳压精度、稳流精度及纹波系数的技术指标不应超过表3的规定。
5.2.1.4直流电流和直流电压的输出误差
当充电装置输出的充电电流、充电电压通过数字式整定方式(如数字拨盘、数字键盘、通信接口等数字方式)进行整定时,应满足下列规定:
a)充电电流<30A时,其整定误差不超过±0.3A;
b)充电电流≥30A时,其整定误差不超过±1%;
c)充电电压的整定误差不超过±0.5%(直流系统标称电压为110V及以上)或±1%(直流系统标称电压为110V以下)。
5.2.1.5限压特性和限流特性
a)限压特性:充电装置在恒流充电状态下运行时,当输出直流电压超过限压整定值时,应能自动限制其输出电压的增加;
b)限流特性:充电装置在稳压状态下运行时,当对蓄电池的充电电流超过电池的限流整定值时,或者当输出直流电流超过充电装置的总限流整定值时,应能立即进入限流状态,自动限制其输出电流的增加。
5.2.1.6效率
充电装置的效率应不低于表4的要求。
5.2.1.7功率因数
充电装置的功率因数应不低于表4的要求。
5.2.2高频开关电源模块均流不平衡度
多台同型号的高频开关电源模块并机工作时,各模块应能按比例均分负载,当各模块平均输出电流为50%-100%的额定电流值时,其均流不平衡度应不超过±5%。
5.2.3.2大电流放电能力
蓄电池应以30110(对锡镍蓄电池为15I5)的电流放电1min,极柱不应熔断,其外观不得出现异常。
5.2.4直流供电能力
5.2.4.1直流母线电压
控制母线电压最大变化范围为(85%-110%)直流系统标称电压;动力母线电压最大变化范围为:(87.5%-112.5%)直流系统标称电压。
5.2.4.2合闸冲击放电
当用户有要求时,产品需要进行此项试验,具体要求见附录A。
5.2.4.3直流母线连续供电
在正常运行方式、交流电源中断或充电装置发生故障的情况下,直流母线应连续供电。
5.2.4.4控制母线的电压调节功能
当直流母线配置调压装置时,调压装置应具有手动调压功能和自动调压功能,在调节过程中或调压装置故障时,直流(控制)母线应连续供电。
5.2.5噪声
在额定负载和周围环境噪声不大于40dB的条件下,距噪音源水平位置1m处,测得产品的噪声最大值应不大于60dB(A级)。
5.2.6保护及告替
5.2.6.1绝缘监察要求
产品应配置绝缘监察装置,当直流系统发生接地故障或绝缘水平下降到企业产品标准中规定的设定值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a)产品的绝缘监察装置应可靠动作;
b)如果用户要求显示接地极性和接地电阻值时,或者用户要求检测直流负荷各馈电支路的绝缘电阻时,制造厂应提供相应的设施;
c)产品的绝缘监察装置应发出信号并具有相应的远方信号触点。
5.2.6.2电压监察要求
产品应配置电压监察装置,当直流母线电压高于企业产品标准中规定的上限设定值或低于下限设定值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a)产品的电压监察装置应可靠动作;
b)产品的电压监察装置应发出信号并具有相应的远方信号触点。
5.2.6.3闪光信号要求
当用户需要时,产品设置闪光信号功能和相应的试验按钮。
5.2.6.4故障报替要求
当产品发生故障时如交流电源故障(失压或断相)、充电装置故障、蓄电池熔丝熔断、蓄电池放电欠压等,产品均应可靠发出相应的告警信号,并且具有远方信号触点。
5.2.7通信功能要求
5.2.7.1一般要求
产品通信接口应满足现场连接要求,通信规约应符合DL/T 634.5101-2002或DL/T 634.5104-2002的要求。
5.2.7.2遥测功能
产品中的监控装置应能采集并通过通信接口向远方发送直流系统母线电压、充电装置输出电压和电流、蓄电池组的电压和电流。
5.2.7.3遥信功能
产品中的监控装置应能采集并通过通信接口向远方发送直流系统母线过压和欠压、直流母线绝缘降低、充电装置运行状态及故障、交流电源故障、蓄电池熔丝熔断、蓄电池放电欠压等信号。
5.2.7.4遥控功能
产品中的监控装置应能通过通信接口接收并执行远方的控制信号,控制充电装置的均充和浮充运行方式的转换。
5.2.8产品的充电功能要求
5.2.8.1产品的充电运行特性应满足蓄电池正常T作的要求。
5.2.8.2具有程序控制功能的产品,其运行方式应符合企业产品标准规定,运行特性曲线参见附录C。
5.2.9温度变化对性能的影响
在表1规定的温度范围内变化时,产品应能正常工作并满足下列要求:
a)直流电压变差要求:充电装置在稳压上作时,输出电压变差应不超过±0.5%;
b)稳压精度要求:充电装置的输出稳压精度应不超过表3的规定。
5.2.10产品配置要求
5.2.10.1充电装置的数量和额定电流按照DL/T 5044-2004中7.2的规定选取。
5.2.10.2蓄电池的容量和数量按照DL/T 5044-2004中7.1的规定选取。
5.2.10.3直流断路器、熔断器按照DL/T 5044-2004中7.5,7.6的规定选取。
5.2.10.4产品应配置有测量充电电流、蓄电池组电压、母线电压、放电电流、交流输人电压等参数的设施及必要的信号灯、光字牌、按钮等。
5.2.11其他功能和配置的特殊要求由制造厂和用户协商。
5.3安全要求
5.3.1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产品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均应符合表6的规定。
5.3.4冲击电压
产品各电路对地(即金属框架)之间,交流电路与直流电路之间,应能承受标准雷电波的短时冲击电压试验,试验电压值按表7选取。
承受冲击电压后,产品的主要功能应符合标准规定。在试验过程中,允许出现木导致损坏绝缘的闪络,如果出现闪络,则应复查介质强度,介质强度试验电压为规定值的75%。
5.3.5温升
正常试验条件下,产品交流输人为额定电压,直流输出电压为浮充电压,输出电流为额定电流时,其各元器件的温升不得超过表8的规定。并且发热元件的温度不应影响周围元器件的正常工作且无元器件损坏。
5.3.6耐湿热性能
产品应能承受GB/T 2423.4-1993规定的交变湿热试验,产品在最高温度为+40℃、试验周期为两周期(48h)的条件下,经交变湿热试验,在试验结束前2h内,用规定开路电压值的测试仪表,分别测量规定部位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0.5Mn,其介质强度为规定试验电压的75%。
5.3.7产品防护等级
屏式正面和柜式外壳防护等级应不低于GB 4208-1993中IP20的规定。
5.3.8防触电措施
产品的防触电措施应符合JB/T 5777.2-2002中5.12的规定。
5.4电磁兼容要求
5.4.1抗扰度要求
5.4.1.1振荡波抗扰度
产品应能承受GB/T 17626.12--1998中第5章规定的试验等级为3级的1MHz和100kHz振荡波抗扰度试验。
5.4.1.2静电放电抗扰度
产品应能承受GB/T 17626.2-1998中第5章规定的试验等级为3级的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5.4.1.3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
产品应能承受GB/T 17626.3-1998中第5章规定的试验等级为3级的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
5.4.1.4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
产品应能承受GB/T 17626.4-1998中第5章规定的试验等级为3级的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
5.4.1.5浪涌(冲击)抗扰度
产品应能承受GB/T 17626.5-1999中第5章规定的试验等级为3级的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5.4.1.6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
产品应能承受GB/T 17626.6-1998中第5章规定的试验等级为3级的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试验。
5.4.1.7工频磁场抗扰度
产品应能承受GB/T 17626.8-1998中第5章规定的试验等级为4级的工频磁场抗扰度试验。
5.4.1.8阻尼振荡磁场抗扰度
产品应能承受GB/T 17626.10-1998中第5章规定的试验等级为4级的阻尼振荡磁场抗扰度试验。
5.4.2电磁发射限值要求
5.4.2.1传导发射限值和辐射发射限值
产品应符合表9和表10规定的传导发射限值和辐射发射限值。
5.4.2.2谐波电流限值
产品的谐波电流限值宜按GB 17625.1-2003和GB/Z 17625.6-2003的规定,限值见表11,也可按照各次谐波电流含有率不大于30%的规定。
5.5结构及工艺要求
5.5.1结构要求
5.5.1.1屏、柜式的产品结构外形尺寸公差及形位公差应符合表12的规定。
5.5.1.2其他要求应符合JB/T 5777.2-2002中5.2的规定。
5.5.2表面涂敷层及系统模拟图要求
产品表面涂敷层与系统模拟图应符合JB/T 5777.2-2002中5.3的规定。
5.5.3元件安装要求
产品元件安装应符合JB/T 5777.2-2002中5.4的规定。
5.5.4母线、连接导线的要求
产品母线、连接导线应符合JB/T 5777.2-2002中5.5的规定。导线截面积参见附录B。
5.5.5绝缘导线的敷设和连接
产品绝缘导线的敷设和连接应符合JB/T 5777.2-2002中5.6的规定。
5.5.6其他要求
5.5.6.1产品的同类接插件应具有通用性和互换性,应接触可靠,插拔方便,并设有锁紧设施。
5.5.6.2蓄电池组的布置应满足蓄电池的运行要求,保证蓄电池组的绝缘性能,便于维护与检修。对需要观察液面的蓄电池应便于观察液面。
5.5.6.3产品内元件安装布置宜满足不停电维护的要求。
6检验方法
6.1检验条件
6.1.1环境条件
除另有规定外,试验应在正常环境条件下进行。
正常试验环境条件为:
环境温度:+15℃一+35℃;
相对湿度:45%一75%;
大气压力:86kPa^V106kPa。
6.1.2试验电源要求
交流电源频率:50Hz±0.5Hz;
交流电源波形:正弦波,波形畸变因数不大于5%;
交流电源中直流分量:偏移量不大于峰值的2%;
直流电源中交流分量(纹波):不大于6%;
交流电源系统的不平衡度:不大于5%.
6.1.3仲裁条件
当出现争议时,可按GB/T 7261-2000中4.1.2和4.2规定的基准条件进行仲裁。
6.1.4试验用仪器仪表要求
除另有规定外,试验中所使用的仪器仪表精度应满足下列要求:
a)一般使用的仪表精度应根据被测量的误差等级按表13进行选择;
b)测量相位用仪表不低于l.0级;
c)测量温度用仪表误差不超过±1℃;
d)测量时间用仪表:当测量时间大于is时,相对误差不大于0.5%,测量时间小于1s时,相对误差不大于0.1%;
e)其他测试仪器、仪表的精度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并在计量认证的有效期内。
6.3.2稳流精度试验
6.3.2.1充电装置在恒流充电状态下,充电电流设定为表2规定的整定范围内任一点,交流输人电压在(85%~115%)额定值(电压表2PV所示值)内变化,调整充电电压在表2规定的变化范围内变化,分别测量充电电流(电流表1PA所示值),找出上述变化范围内充电电流的极限值玩。
6.5限压特性、限流特性试验
6.5.1充电装置在恒流充电状态下运行,调整负载电阻,使直流输出电压增加,当输出电压超过限压整定值时,应能自动限制输出直流电压的增加。
6.5.2充电装置在稳压状态下运行,调整负载电阻,使输出电流逐渐上升而超过限流整定值,充电装置将自动限制直流输出电流。当输出电流减小到限制电流以下时,能自动恢复工作。
6.6效率和功率因数试验
6.6.1按图2接线,交流输人电压为额定电压,在稳压充电状态,直流输出为额定电流(电阻性负载)、直流输出电压为电压调节范围上限值,测量交流输人有功功率P(功率表所示值)、直流输出的电流值In(电流表2PA所示值)和电压值Um电压表2PV所示值)。
6.8.2大电流放电能力试验
经6.8.1试验合格后进行本试验,将蓄电池完全充电后,按5.2.3.2规定的电流连续放电1min,然后检查蓄电池的极柱和外观,导电部件不应熔断,外观不应出现异常和明显变形。
6.9合闸冲击放电试验
产品需要进行此项试验时,按附录A进行试验。
6.10直流母线连续供电试验
产品工作在浮充电状态下,中断交流电源500ms-1000ms,录出交流电源中断和恢复供电全过程的示波图。直流母线应供电连续且直流母线电压应符合5.2.4.1的规定。
6.11控制母线的电压调节功能试验
在装有硅链调压或其他调压装置的产品中,进行手动调压和自动调压试验。
a)手动调压试验:动力母线电压值不变,每次手动调压一档,控制母线电压变化一次,直至调整到控制母线电压与动力母线电压相等为止,其测试结果应符合5.2.4.4的规定;
b)自动调压试验:调节动力母线电压从最大值连续下降及从最小值逐渐上升到最大值时,自动调压装置均能使控制母线电压保持在整定的范围内,其测试结果应符合5.2.4.4的规定。
6.12噪声试验
在距噪音源水平位置1m,离地面高度1m-1.5m,测得产品的噪声最大值应不大于5.2.5的规定。
6.13保护及告替功能试验
6.13.1绝缘监察要求试验:模拟绝缘降低故障,观察绝缘监察装置的动作和触点输出等情况。
6.13.2电压监察要求试验:调整控制母线电压,观察电压监察装置的动作和触点输出等情况。
6.13.3闪光报警要求试验:观察闪光信号装置动作情况与相应的配置。
6.13.4故障报警要求试验:模拟故障,观察故障报警情况及触点输出情况。
6.14通信功能试验
6.14.1将产品通信接口与模拟调度主站相连接,进行通信功能试验。
6.14.2产品的通信规约应符合5.2.7.1的要求。
6.14.3遥信功能试验,模拟各种故障及动作信号,与产品通信接口连接的主站应能正确接收到各种相应的报警信号及设备运行状态指示信号。
6.14.4遥测功能试验,与通信接口连接的主站应能正确接收到当前运行状态下的参数。
6.14.5遥控功能试验,与通信接口连接的主站应能对设备进行充电状态的转换操作。
6.15产品的充电功能试验
6.15.1试验接线如图4所示。
6.15.2充电特性试验
6.15.2.1在100%放电后,进行充电试验。
6.15.2.2交流输人电压为额定电压,调整充电装置的充电电流值(锡镍蓄电池充电装置为I5,铅酸蓄电池充电装置为I10),按蓄电池要求的充电方式进行充电,测量蓄电池每个单体电池的端电压和蓄电池组电压。
6.15.2.3在充电过程中,应每0.5h或者1h)记录一次充电装置的充电电流及蓄电池组电压。
6.15.2.4对于具有自动控制功能的产品,应按企业产品标准规定,检验充电过程中的全部功能。
6.15.2.5充电过程应符合企业产品标准规定和蓄电池的要求并绘制充电曲线。
6.15.3具有程序控制功能产品的充电运行过程特性试验
6.15.3.1充电控制程序
充电控制程序参见附录C进行设定,设定充电电流、充电电流最小值、充电电压、浮充电压、浮充计时时间(为缩短试验时间,可用3min-5min模拟代替)、浮充倒计时起点电流等参数。
6.15.3.2充电程序
通过调整负荷,模拟充电装置由恒流充电状态自动转换至恒压充电状态(限流恒压充电),充电电流下降到最小值时,再自动转换浮充电状态。
6.15.3.3长期运行程序试验
装置在正常浮充电状态时,浮充计时时间达到整定值时,充电装置自动进人充电程序。
6.15.3.4交流中断程序试验
按6.10交流电源中断的方法进行中断试验,交流电源恢复后,充电装置自动进人充电程序。
6.16温度变化对性能的影响
6.16.1将产品放置恒温箱内,按GB/T 7261-2000中第11章(低温试验)、第12章(高温试验)要求进行试验。
6.16.2按6.3分别测量、计算充电装置的稳压精度。
6.17产品配置试验
检验5.2.10产品配置要求,按DI丫T5044----2004中第7章规定的方法进行。
6.18安全要求试验
6.18.1检验5.3.1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用测量工具测量规定部位的最小间隙应符合表6规定的要求。
6.18.2检验5.3.2绝缘电阻,按GB/T 7261-2000中19.4.2规定的方法进行。
6.18.3检验5.3.3介质强度,按GB/T 7261-2000中19.4.1规定的方法进行。
6.18.4检验5.3.4冲击电压,按GB/T 7261--2000中19.4.3规定的方法进行。
6.18.5检验5.3.5温升,按GB/T 7261--2000中第10章规定的方法进行。
6.18.6检验5.3.6耐湿热,按GB/T 2423.4-1993规定的方法进行。
6.18.7检验5.3.7产品防护等级,按GB 4208-1993规定的方法进行。
6.18.8检验5.3.8防触电措施,按要求用电桥、接地电阻测试仪或数字式低电阻测试仪进行检查。
6.19抗扰度检验
6.19.1检验结果及合格判定
6.19.1.1检验结果
抗扰度试验过程中能出现尽下四种结果:
a)在技术规范内性能正常;
b)功能或性能暂时降低或丧失,但能自行恢复;
c)功能或性能暂时降低或丧失,但需要操作者干预或系统复位;
d)由于设备(元器件)或软件损坏,或丢失数据而导致不能自行恢复的功能降低或丧失。
6.19.1.2合格判定
a)在试验中出现6.19.1.1中a)或b)的结果,判定为合格。
b)在试验中出现6.19.1.1中c)或d)的结果,判定为不合格。
6.19.2振荡波抗扰度试验
检验5.4.1.1振荡波抗扰度,按GB/T 17626.12-1998规定的方法进行。
6.19.3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检验5.4.1.2静电放电抗扰度,按GB/T 17626.2-1998规定的方法进行。
6.19.4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
检验5.4.1.3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按GB/T 17626.3-1998规定的方法进行。
6.19.5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
检验5.4.1.4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按GB/T 17626.4-1998规定的方法进行。
6.19.6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检验5.4.1.5浪涌(冲击)抗扰度,按GB/T 17626.5-1999第8章规定的方法进行。
6.19.7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试验
检验5.4.1.6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按GB/T 17626.6-1998规定的方法进行。
6.19.8工频磁场抗扰度试验
检验5.4.1.7工频磁场抗扰度,按GB/T 17626.8-1998规定的方法进行。
6.19.9阻尼振荡磁场抗扰度试验
检验5.4.1.8阻尼振荡磁场抗扰度,按GB/T 17626.10-1998规定的方法进行。
6.20电磁发射试验
6.20.1工作条件
电磁发射试验时,交流输人电压为额定值,产品工作在浮充电状态,直流输出电压为浮充电压,输出
电流分别为额定电流(电阻性负载)和0.5倍额定电流(电阻性负载)。
6.20.2合格判定
电磁发射限值不超过表9及表10中规定限值可判为合格。超过规定值,判为不合格。
6.20.3传导发射限值试验
检验5.4.2.1传导发射限值,按GB 9254-1998规定的方法进行,对交流输人端进行测试。
6.20.4辐射发射限值试验
检验5.4.2.1辐射发射限值,按GB 9254-1998规定的方法进行。
6.20.5谐波电流限值试验
检验5.4.2..2谐波电流限值,按GB 17625.1-2003规定的方法进行,输人直流电流为额定电流(电阻性负载),谐波发射限值不应超过5.4.2.2的规定。
7检验规则
7.1一般要求
产品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类。
7.2出厂检验
7.2.1每台产品均应进行出厂检验,经质检部门确认后方能出厂,并具有证明产品合格的产品出厂证明书。
7.2.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5.2.1.3,5.2.1.4,5.2.1.5,5.2.2,5.2.3.1,5.2.4.1,5.2.4.4,5.2.6,5.2.7,5.2.8,5.2.10,5.3.1,5.3.2,5.3.3,5.3.8及5.5。
7.3型式检验
7.3.1在下列情况下,产品必须进行型式检验:
a)连续生产的产品,应每三年对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b)当改变设计,制造工艺或主要元器件,影响产品性能时,均应对首批投人生产的合格品进行型式检验;
c)新设计投产的产品(包括转厂生产),在生产鉴定前应进行新产品定型型式检验。
7.3.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5.2-5.5全部项目。进行型式检验的样品,应在经过出厂试验合格的一批中抽样一台(检验项目见表14)。
7.3.3进行型式检验时,产品如达不到5.2-5.4要求中任一条要求时,均按主要缺陷计算,则判定该产品不合格。5.5按JB/T 5777.3-2002合格判定原则进行判定。
7.3.4产品经型式检验不合格,则该产品应停产,直至查明并消除造成不合格的原因,再次进行型式检验合格后方能恢复生产。
7.3.5产品进行定型型式检验时,允许对可调的部位进行调整。但应将检验调整情况记录,设计人员应提出相应的分析说明报告,以供鉴定时进行评判。
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标志
8.1.1每套产品必须有铭牌,应安装在明显位置,铭牌上应标明以下内容:
a)设备名称;
b)型号;
c)技术参数:
蓄电池组额定容量A·h;
额定输人电压V;
直流额定电流A;
直流标称电压V。
d)质量kg;
e)出厂编号;
f)制造年月;
g)制造厂名。
8.1.2产品的各种开关、仪表、信号灯、光字牌、动力母线、控制母线等,应有相应的文字符号作为标识,并与接线图上的文字符号一致,要求字迹清晰易辨、不退色、不脱落、布置均匀、便于观察。
8.2包装
产品包装应由企业产品标准规定。
8.3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应有剧烈震动、冲击、曝晒雨淋和倾倒放置等。
8.4贮存
产品在贮存期间,应放在空气流通、温度在一25℃~+55℃之间,月平均相对湿度不大于90%,无腐蚀性和爆炸气体的仓库内,在贮存期间不应淋雨、曝晒、凝露和霜冻。
9其他
9.1随同产品供应的文件
出厂产品应配套供应以下文件:
a)装箱文件资料清单;
b)使用说明书;
c)电气原理图和接线图;
d)产品出厂合格证明书或合格证;
e)装箱单。
9.2保证期限
在用户完全遵守本标准及产品使用说明书所规定的运输、贮存、安装和使用规则的条件下,产品自出厂之日起两年内,如发现产品损坏,制造厂应负责免费更换或修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