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城市夜景照明工程的施工与验收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城市化管理地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街区、广场、桥梁、园林、绿地、河湖、名胜古迹、树木、雕塑等环境景观的照明。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DB11/T 388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5030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DB11/T 388.1城市夜景照明技术规范 第1部分总则
3术语和定义
DB11/T 388.1第3章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DB11/T 388的本部分。
4一般要求
本部分采用DB11/T 388.1的要求。
5施工
5.1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作验收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包装及密封良好;
b)型号、规格、质量及外观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备件齐全;
c)产品的技术文件齐全,并有合格证件及铭牌;
d)一般灯具必须具有3C认证标志和认证书复印件,特制灯具必须具有国家授权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安全、光学及电气性能合格的检测报告。
5.2照明装置安装应牢固,接线可靠,电气绝缘良好,接地符合设计要求。
5.3建(构)筑物中的预留孔及电缆管口,应做好封堵,并做相应修饰。
5.4施工过程中应做好隐蔽工程的检查记录及签认。
5.5光源及其附件应配套使用,高强气体放电灯的触发器与灯具的距离应符合技术要求。灯具的安装位置应便于检查和维修。
5.6室外用灯具、镇流器箱、分线盒(箱)之间的电线(缆)应采用配件齐全的防水可挠金属软管,其长度不宜大于1.2m,必须与接地保护线可靠联接。
5.7室外的明装线路,应使用配套的防水接线盒。
5.8照明装置的各种金属固定件及连接件均应进行热镀锌或其它防腐处理。
5.9非铠装电缆明敷时,水平敷设至地面的距离小于2.7m、垂直敷设至地面的距离小于1.8m时,应有防止机械损伤的措施。
5.10配电箱中各回路应有系统图以及标明回路名称和用途的标识。
6工程验收
6.1夜景照明工程的验收
6.1.1工程质量验收应依据国家标准GB 50303和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6.1.2照明效果验收应按行政许可的设计文件执行。
6.2工程验收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工程验收应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a)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b)工程竣工图;
c)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d)产品的说明书、合格证、检测报告及安装图纸等技术文件;
e)根据合同提供的备品、备件清单;
f)安装技术记录,包括隐蔽工程记录;
g)符合要求的相关试验记录;
h)竣工验收记录;
i)监理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