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与炼化企业取水、用水、排水有关的考核指标和回用水质控制指标。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所属各炼油化工生产企业节水减排及污水回用的监督考核。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定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6920-1986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76-1987水质 钙的测定 EDTA滴定法
GB/T 7477-1987水质 钙和镁总量的测定 EDTA滴定法
GB/T 7478-1987水质 铵的测定 蒸馏和滴定法
GB/T 7479-1987水质 铵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
GB/T 7481-1987水质 铵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T 7488-1987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GB/T 7490-1987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T 7491-1987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蒸馏后溴化容量法
GB/T 11892-1989水质 高锰酸盐指数的测定
GB/T 11896-1989水质 氯化物的测定 硝酸银滴定法
GB/T 11899-1989水质 硫酸盐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01-1989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04-1989水质 钾和钠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06-1989水质 锰的测定 高碘酸钾分光光度法
GB/T 11911-1989水质 铁、锰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风光光度法
GB/T 13195-1991水质 水温的测定 温度计或颠倒温度计测定法
GB/T 13200-1991水质 浊度的测定
GB/T 15451-2006工业循环冷却水总碱及酚酞碱度的测定
GB/T 16488-1996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
GB/T 16489-1996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 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T 18916.3-2002取水定额 第3部分:石油炼制
CJJ 92-2002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工业水平衡测试导则》
《冷却水分析和试验方法》(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生产部、发展部,1990年1月出版)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工业取水量
工业生产及厂内生活所取新水量,包括自建供水设施取水量及外购水量,不包括外供水量、企业自取的海水和苦咸水。
3.2
自建供水设施取水量
取自地下水、地表水等的自建水源的取水量。
3.3
外购水量
从企业以外的部门或单位(如城镇供水工程、市场等)购得的水或水产品(如软化水、脱盐水、蒸汽等)折算成的取水量。
3.4
外供水量
供给企业以外的部门或单位(包括本企业的居民区、基建等)的水或水产品(如软化水、脱盐水、蒸汽等)折算成的取水量。
3.5
石油炼制加工吨原油取水量
在一定计量的时间内,石油炼制工业取水量与原油加工量的比值。
3.6
石油炼制加工吨原油排水量
在一定的计量时间内,石油炼制排水量(不包括单独排放的后期雨水)与原油加工量的比值。
3.7
单位化工产品取水量
在一定的计量时间内,每生产单位化工产品需要的工业取水量。
3.8
单位化工产品排水量
在一定的计量时间内,每生产单位化工产品的排水量(不包括单独排放的后期雨水)。
3.9
串联用水量
在确定的系统内,生产过程中的排水被另一个系统利用的水量称为串联用水量。
热电站、化学水处理等单元制备的化学水、蒸汽等在一个用水单位使用后,再次进入另一系统或单元,即为另一系统或单元输入的串联用水量。
化学水、蒸汽、回用污水等均可能为串联用水量。
3.10
重复利用水量
在确定的系统内,循环用水量与串联用水量之和。
3.11
生产过程总用水量
生产过程中,重复利用水量与工业取水量之和。
3.12
工业水重复利用率
在一定的计量时间内,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重复利用水量与总用水量之比。
3.13
蒸汽冷凝水回用率
在一定的计算时间内,蒸汽冷凝水回用量与用汽量(应扣除用于工艺汽提等直接接触物料而无法回收冷凝水的蒸汽量)的质量比。
3.14
制化学水取水量
制取化学水(软化水、脱盐水)所取新水量。
3.15
化学水制取系数
制化学水取水量与化学水水量的比值,也可称为化学水制水比。
3.16
循环冷却水系统补水率
循环冷却水系统实际补充水量与实际循环水量的比值。
3.17
新水漏失量
在确定的系统内,设备、管道、阀门、水箱、水池等漏失或溢出的新水量。
3.18
新水漏失率
厂区内的新水漏失量与工业取水量的比值。
3.19
计量水表配备率
计量水表的实际安装配备数量占计量全部水量所需配备的水表数量的百分数。
4一般规定
4.1工业取水量的供给范围包括:生产装置,辅助生产单元(锅炉水处理站、循环水场、产品储运、空压站等)及附属生产部门(厂办公楼、科研楼、厂内食堂、浴室、绿化等)。
4.2当企业有自备电站时,企业供给自备电站的水或水产品,属于外供水量;自备电站供给企业的水或水产品,属于外购水量。
4.3石油炼制的工业取水量和计算方法式(4)中生产某化工产品的工业取水量可按计算方法式(1)计算。
4.4厂区内的新水漏失量为二级表计量汇总值与三级表计量汇总值的差值,厂区外的新水漏失量为一级表计量值与二级表计量汇总值的差值。
4.5外购水量、外供水量、重复利用水量和生产过程总用水量的计算方法,参见附录A。蒸汽制取(折算)系数的计算方法,参见附录B。术语、定义和计算方法的依据,参见附录C。
4.6计量时间段可为季度、半年、年。
5计算方法
5.1工业取水量
工业取水量按式(1)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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