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矿灯用LED及LED光源组的术语和定义、符号、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矿灯用LED及LED光源组。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91-2000,eqv ISO 780:1997)
GB/T 2423.4-1993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Db:交变湿热试验方法(eqv IEC 68-2-30:1980)
GB/T 2423.5-1995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Ea和导则:冲击(idt IEC 68-2-27:1987)
GB/T 2423.10-1995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Fc和导则:振动(正弦)(idt IEC 68-2-6:1982)
GB/T 5698-2001颜色术语
GB/T 11499-2001半导体分立器件文字符号
GB/T 15651-1995半导体器件分立器件和集成电路第5部分:光电子器件(idt IEC 747-5:1992)
3术语和定义、符号
GB/T 5698-2001、GB/T 11499-2001、GB/T15651-1995给出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符号适用于本标准。
3.1
LED光源组LED modules
由LED、驱动电路、散热器件等组成的可以作为矿灯光源使用的组合体。
3.2
正向电压forward voltage
VF
驱动LED或LED光源组工作的标称电压。
3.3
正向电流forward current
IF
驱动LED或LED光源组工作的额定电流。
4要求
4.1外观
LED或LED光源组外观应平整、光洁、无缺陷,并有明显的极性标识。
4.2电特性
4.2.1正向电压
LED或LED光源组的正向电压应不超过标称值的±10%。
4.2.2正向电流
LED或LED光源组的正向电流应不超过标称值的±10%。
4.2.3反向电流
LED的反向电流应小于120μA。
4.2.4击穿电压
LED或LED光源组应能承受最低6V的反向电压不击穿。
4.2.5电压波动
LED光源组在矿灯蓄电池工作电压范围内波动时,应能正常工作,最小光通量不低于30lm。
4.3光特性
4.3.1光通量和发光效率
LED光源组的光通量应不小于30lm,LED的发光效率应不小于50lm/W。
4.3.2相关色温
LED或LED光源组的相关色温应不超过5500K。
4.3.3显色指数
LED或LED光源组的显色指数应不小于70。
4.4热特性
4.4.1结温
LED应能承受不低于120℃的结温。
4.4.2热阻
LED的热阻应不超过20K/W。
4.4.3温升
LED光源组按5.5.3试验时,管壳或散热器件的温升应不超过30K。
4.5环境适应性
4.5.1高温
经高温试验后,LED或LED光源组的外观应无明显变化,LED光源组的光通量应不小于30lm,LED的发光效率应不小于50lm/W。
4.5.2低温
经低温试验后,LED或LED光源组的外观应无明显变化,LED光源组的光通量应不小于30lm,LED的发光效率应不小于50lm/W。
4.5.3交变湿热
经交变湿热试验后,LED或LED光源组的外观应无明显变化,LED光源组的光通量应不小于30lm,LED的发光效率应不小于50lm/W。
4.5.4振动
经振动试验后,LED或LED光源组的外观应无明显变化,LED光源组的光通量应不小于30lm,LED的发光效率应不小于50lm/W。
4.5.5冲击
经冲击试验后,LED或LED光源组的外观应无明显变化,LED光源组的光通量应不小于30lm,LED的发光效率应不小于50lm/W。
4.6光衰减
按5.7规定的方法试验1000h后,LED光源组的光通量应不小于初始值的70%。
5试验方法
5.1试验条件
5.1.1试验应在下列标准大气条件下进行:
a)温度:22℃~28℃;
b)相对湿度:20%~80%;
c)气压:86kPa~106kPa。
5.1.2试验应在下列环境条件下进行:
a)测量环境应无影响测试准确度的机械振动、电磁和光照等干扰;.
b)测量系统应接地良好,试验前应预热测试仪器。
5.1.3测量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测量电压的仪表准确度应不低于±0.5%;
b)测量电流的仪表准确度应不低于±0.5%;
c)测量时间用的仪表准确度应不低于±0.5%;
d)测量温度的仪表分辨率应不低于0.5℃;
e)测量角度的仪表分度值应不低0.5o;
f)测量光特性的设备、仪表准确度应不低于±0.5%。
5.1.4试件条件:测试前试件应进行10min的预热。
5.2外观检查
用目测法检查。
5.3电特性试验
5.3.1正向电压试验
测试原理见图1,调节恒流源,直至电流表显示值达到额定电流值,电压表显示的值即为正向电压值。
5.3.2正向电流试验
测试原理见图2,调节恒压源,直至电压表显示值达到额定电压值,电流表显示的值即为正向电流值。
5.6环境适应性试验
5.6.1试验条件
进行下列试验时,应先按5.4.1的方法测试光通量,然后再进行试验。
5.6.2高温试验
将LED或LED光源组放入55℃±2℃的高温箱中恒温2h,取出后恢复1h,进行外观检查,然后按5.4.1的方法测试光通量。
5.6.3低温试验
将LED或LED光源组放入-20℃±2℃的低温箱中恒温4h,取出后恢复1h,进行外观检查,然后按5.4.1的方法测试光通量。
5.6.4交变湿热试验
LED或LED光源组按GB/T 2423.4-1993的规定进行,严酷等级:高温55℃,试验周期2d。取出后在标准大气条件下恢复1h,然后按5.4.1的方法测试光通量。
5.6.5振动试验
LED或LED光源组按GB/T 2423.10-1995的规定进行,严酷等级:频率范围10Hz~55Hz,振幅(峰值0.35mm或加速度最大值50m/s2),从相互垂直两个方向各扫频循环5次,取出后恢复1h,然后按5.4.1的方法测试光通量。
5.6.6冲击试验
LED或LED光源组按GB/T 2423.5-1995的规定进行,脉冲波形:后峰锯齿半正弦梯形;严酷等级:峰值加速度1000m/s2,持续时间6ms,从相互垂直的两个方向各连续施加三次冲击,然后按5.4.1的方法测试光通量。
5.7光衰减试验
在本标准规定的试验条件下,首先按5.4.1的方法测试LED光源组的初始光通量Ф1,然后给LED光源组施加正向电流IF,在环境温度60℃±2℃,相对湿度60%的条件下连续点亮1000h,再按5.4.1的方法测试光通量Ф2。
按式(5)计算光衰减:
6检验规则
6.1出厂检验
6.1.1出厂检验应按表1检验项目逐只进行。当全部出厂检验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出厂检验合格。若任何一个试验项目不符合规定时,应停止检验,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分析,找出不合格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后,可继续进行检验。若重新检验合格,则仍判定出厂检验合格,若重新检验仍不符合规定,则判定出厂检验不合格。
6.1.2LED或LED光源组应按本标准经出厂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
6.2型式检验
6.2.1型式检验一般在产品设计定型和生产定型时进行,但在产品的主要设计、工艺、元器件及材料有重大改变,影响产品的性能,使原来的试验结论不再有效时,也应进行型式试验,正常生产后,应周期性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6.2.2型式检验按表2进行,试验使用的LED或LED光源组制造期限不应超过3个月。
6.2.3型式检验应按表2的试验组按顺序进行,当所有试验项目均满足规定时,则判为型式试验合格。
如果任何一个项目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时,则判定型式试验不合格。
7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标志
7.1.1产品上应有清晰永久性LED极性标志。
7.1.2产品或其包装上应有下列标志:
a)产品型号;
b)正向电压;
c)正向电流;
d)光通量或发光效率;
e)相关色温;
f)注册商标;
g)制造单位名称。
7.2包装
包装箱外壁应有下述标志:
a)产品名称、型号及数量;
b)出厂年月;
c)外形尺寸(mm×mm×mm):长×宽×高;
d)毛重,kg;
e)“防雨”、“禁止翻滚”等字样或标志,其图形应符合GB191的规定;
h)制造单位名称和地址;
i)执行标准。
7.3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不许受剧烈机械冲击和曝晒雨淋,不得倒置,严防摔掷、翻滚、重压。
7.4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环境温度0℃~40℃、干燥、清洁及通风良好、无腐蚀性介质的库房,应远离热源和火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