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照明用LED灯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集LED器件及其控制驱动电路和灯具于一体、采用交流220V/50Hz电源供电的道路照明用LED灯(以下简称“LED路灯”)。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4824-2009普通照明用LED模块测试方法
GB/T 24907-2010道路照明用LED灯性能要求
SJ/T 11395-2009半导体照明术语
3术语和定义
GB/T 24824-2009、GB/T 24907-2010和SJ/T 11395-200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LED路灯初始光效initial luminous efficacy for LED street luminaire
评价LED路灯能效水平的参数,该参数是LED路灯初始光通量与实测功率的比值,单位为流明每瓦(lm/W)。
3.2
LED路灯能效限定值limited values of energy efficiency for LED street luminaire
在标准规定测试条件下所允许的LED路灯的最低初始光效值。
3.3
LED路灯节能评价值evaluating values of energy conservation of LED street luminaire
评价LED路灯节能水平的最低初始光效值。
4技术要求
4.1基本要求
本标准所适用的LED路灯,其性能应符合GB/T 24907-2010的要求。
4.2功率因数
LED路灯在额定功率条件下工作时功率因数应不低于0.95。
4.3调光(仅对有调光标识的灯具)
对于具有调光功能的LED路灯,应至少在总光输出的35%~100%之间具有两个调光档,同时各种状态下的初始光效应满足本标准的规定。
4.4能效等级
LED路灯能效等级分为3个等级,其中1级能效最高。各等级的初始光效值应不低于表1的规定。
4.5光通维持率
各能效等级的LED路灯在燃点3000h时光通维持率应不低于96%;在燃点6000h时,光通维持率应不低于92%。
4.6颜色漂移
LED路灯的平均颜色漂移不应大于表2的规定。
4.7能效限定值、光通维持率及颜色漂移
LED路灯能效限定值为表1中能效等级的3级,光通维持率应符合4.5的规定,颜色漂移应符合4.6的规定。
4.8节能评价值、光通维持率及颜色漂移
LED路灯节能评价值为表1中能效等级的2级,光通维持率应符合4.5的规定,颜色漂移应符合4.6的规定。
5试验方法
5.1试验一般要求
按照GB/T 24907-2010中试验的一般要求进行,对于具有调光功能的LED路灯,光通维持率和颜色漂移等项目均处于最大消耗功率状态下进行试验。
5.2功率因数
按照GB/T 24824-2009中基本电性能测量的试验方法进行。
5.3调光(仅对有调光标识的灯具)
对于具有调光功能的LED路灯,选择两个调光档,按照GB/T 24824-2009中光通量测量的试验方法分别测出两种状态下的总光通量,两次测得的总光通量均应在最大总光通量的35%~100%之间。
按照GB/T 24824-2009中基本电性能测量的试验方法测量上述状态下的功率,初始光效通过计算得出。
5.4初始光效
按照GB/T 24824-2009中光通量测量的试验方法进行,初始光效通过计算得出。
5.5光通维持率
按照GB/T 24824-2009中发光维持特性试验方法进行。
5.6颜色漂移
按照GB/T 24824-2009中颜色特性测量的试验方法进行。
6检验规则
6.1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试验。
6.2出厂检验
LED路灯能效限定值和节能评价值应作为LED路灯出厂检验项目。抽样方案由生产企业质量检验部门自行决定。
经检验认定LED路灯能效限定值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不允许出厂。
6.3型式试验
6.3.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试验:
a)新产品定型鉴定;
b)老产品转厂生产时;
c)正式生产的产品在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d)产品停产六个月以上再生产时;
e)产品批量生产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6.3.2型式试验的抽样方案
型式试验的样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同一批次产品中随机抽取,每批抽取样品1盏用于检验。如发现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应从该批产品中另外抽取2盏重新检验,如全部合格则该批产品为合格;否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