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在恒定电压,恒定电流或恒定功率下工作的不带整体式控制装置的LED模块;以及采用250V以下直流或1000V以下50Hz或60Hz交流电源的自镇流LED模块。(以下对以上两类产品,简称LED模块)
注1:单独的控制装置的安全要求由GB 19510.14规定
注2:用于电源电压的、普通照明用的并带有整体式控制装置和灯头(替代现有相同灯头的灯)的LED模块(自镇流灯)的要求由IEC60968规定(该IEC标准的修订件或扩大范围的新编辑版本正在准备中)。
注3:本标准各项要求中提到的两种LED模块(带整体式和不带整体式控制装置的),用“模块”一词表示。如果仅表示不带整体式控制装置的LED模块时,则用“LED模块”一词表示。
2.认证模式
安全认证模式为:产品型式试验+初次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
a.认证的申请
b.产品型式试验
c.初始工厂检查
d.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获证后的监督
f.复审
3.认证申请
3.1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以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a.模块组件相同(带整体式控制装置的LED模块和带外部式控制装置的LED模块不能在一个单元)
b.安装方式相同(整体式,内装式,独立式)
c.供电系统相同(如:一个可用于交流供电系统为110V,220V,277V(50Hz/60Hz)与一个可用于交流供电系统为110V和220V(50Hz/60Hz)与一个可用于交流供电系统为220V/230V/240V(50Hz/60Hz)不能在一个单元)
d.驱动原理相同(如:输入同为恒流源或恒压源或恒定功率)
e.结构相同,防触电保护类别相同(如:基板材料相同,同为Ⅰ类或Ⅱ类)
f.外壳材质相同(金属与非金属)
g.是否带过热保护标志或过热保护方式相同(过热保护方式相同,同为自动复位型,同为手动复位型,同为不可更新非复位型,同为可更新非复位型,同为可提供等效热保护功能的其他类型)
h.同为SELV供电方式(直流输入电压120V以下与大于120V的不能在一个单元,交流输入电压50V以下与大于50V的不能在一个单元。)
i.独立式LED模块除要满足以上单元划分原则外,还要满足灯具的单元划分原则要求(如:防触电保护类别、外壳防护等级、F标记、最高工作环境温度)
j.同一制造商和生产厂生产
3.2申请认证提交资料
3.2.1申请资料(CQC提供表格文件)
a.正式申请书(网络填写申请书后打印或下载空白申请书填写)
b.工厂检查调查表(首次申请时)
c.普通照明用LED模块产品描述(CQC12-465393.01-2011)
d.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e.各个型号的外观和关键结构照片
3.2.2证明资料
a.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首次申请时)
b.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还须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c.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有)
d.有效的监督检查报告或工厂检查报告(如有)
e.其他需要的文件
4.型式试验
4.1样品
4.1.1送样原则
1.CQC或检测机构从所申请的认证单元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产品进行检测。
2.对于一个单元覆盖多个产品的申请,除主检和补充差异检测的产品外,申请人应该送本单元的其余规格型号各1只用于一致性检查。
3.产品内部灌封,主检型号需提供不灌封的样品1只,用于一致性检查,其余覆盖规格需提供不灌封样品的内部结构照片。
4.1.2样品数量
申请人按CQC的要求送样,并对样品负责。
试验的数量:对于独立式LED模块,主检规格送6个样品,差异规格送3个样品;对于独立式以外的LED模块,主检规格送3个样品,差异规格送2个。如需要,另送未单独认证的零部件,并要根据部件相关认证要求的样品数量进行检测。
4.1.4样品及资料处置
试验结束并出具试验报告后,有关试验记录和相关资料由检测机构保存,样品按CQC有关要求处置。
4.2试验要求
4.2.1依据标准
GB 19510.1-2009《灯的控制装置第1部分: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
GB 17743-2007《电器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检测方法》(注:必要时进行此标准的各项相关项目的检测)
GB 17625.1-2003《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注:必要时进行此标准的各项相关项目的检测)
GB 24819-2009《普通照明用LED模块安全要求》
4.2.2试验项目及要求
产品检测项目为4.2.1所列适应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4.2.3试验方法
依据4.2.1所列使用标准规定的和/或引用的检测方法和/或标准进行检测。
4.2.4型式试验时限
正常情况下,试验时间一般为30个工作日(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重新试验的时间除外),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起计算。
4.2.5判定
型式试验应符合4.2.1中相关适应标准和4.2.2规定的要求。
产品如有部分试验项目不符合标准的要求,允许申请人整改后重新提交样品进行试验。重新试验的样品数量和试验项目视不合格情况由检测机构决定。
4.2.6型式试验报告
由CQC指定的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试验,并按规定格式出具试验报告。认证批准后,检测机构负责给申请人寄送一份型式试验报告。
4.3关键元器件/零部件要求
关键元器件/零部件见《普通照明用LED模块产品用关键元器件和零部件》(附件1)。为确保获证产品的一致性,关键元器件/零部件的技术参数、规格型号、制造商发生变更时,持证人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并送样进行试验(或提供书面资料确认),经CQC批准后方可在获证产品中使用。
5.初始工厂检查
5.1检查内容
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5.1.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由CQC指派的产品认证检查组按CQC/F001-2009《CQC标志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和《普通照明用LED模块安全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附件2)进行检查。
5.1.2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时,应在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认证产品的一致性,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1)认证产品的标识应与《型式试验报告》上所标明的信息一致;
2)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报告》及《产品描述》中一致;
3)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元器件/零部件应与《型式试验报告》及《产品描述》中一致;
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的选样原则:每个认证单元至少抽取一个规格型号做一致性检查。工厂检查时,对产品安全性能可采取现场指定试验。
5.1.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加工场所。
5.2初始工厂检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产品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必要时,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也可同时进行。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产品型式试验结束后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时,工厂应生产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
初始工厂检查人·日数一般为2人·日。如果申请单元数以及单元内规格型号较多,可增加0.5-2人·日。
5.3初始工厂检查结论
检查组负责报告检查结论。工厂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检查组直接向CQC报告。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CQC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的,按工厂检查不通过处理。
6.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6.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CQC组织对型式试验结论、工厂检查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向申请人颁发产品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认证单元颁发一份认证证书。
6.2认证时限
在完成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在30天内颁发认证证书。
6.3认证终止
当型式试验不合格或工厂检查不通过,CQC做出不合格决定,终止认证。终止认证后如要继续申请认证,重新申请认证。
7.获证后的监督
获证后监督的内容包括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监督检查+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监督抽样。
7.1监督检查时间
7.1.1监督检查频次
一般情况下,初始工厂检查结束后6个月后即可以安排年度监督,监督检查和初始检查及每次年度监督检查间隔不超过12个月。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CQC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制造商、生产厂由于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7.1.2监督检查人日数
一般工厂监督检查时间为1人·日。如果申请单元数以及单元内规格型号较多,可增加0.5-1人·日。
7.2监督检查的内容
CQC根据CQC/F001-2009《CQC标志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检查。3,4,5,9及CQC标志和认证证书的使用情况,是每次监督检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证书有效期内至少覆盖CQC/F001-2009中规定的全部条款。
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的内容与工厂初始检查时的产品一致性检查内容基本相同。
按照《普通照明用LED模块安全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附件2)对产品质量检测进行核查。
7.3监督检查结论
检查组负责报告监督检查结论。监督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检查组直接向CQC报告。监督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CQC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按监督检查不通过处理。
7.4监督抽样检验
产品一般应抽取未进行初次型式试验规格产品。
抽样检测的样品数量基本原则为:对于独立式、内装式、整体式三类安装方式的LED模块,独立式的抽取4只,其它每类别抽取3只。原则上抽取最大功率或最大电流的样品。每次监督抽样原则为样品覆盖五大类别:独立式、内装式、整体式、带控制装置的LED模块和不带控制装置的LED模块。而且每年不应重复抽样规格。
检验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随机抽取,工厂检查时如不能抽到样品,相关产品的抽样应在工厂检查之日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持有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样品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
试验项目及要求:见附件3。
如果抽样检测的样品检验不合格,则判定该样品对应证书不符合认证要求,暂停该类别产品所涉及的证书。
7.5结果评价
CQC组织对监督检查结论、监督抽样检验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认证证书持续有效。当监督检查不通过或监督检验不合格时,则判定年度监督不合格,按照9.3规定执行。
8.复审
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即可提交复审申请,按新申请要求进行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复审工厂检查人·日数一般工厂2人·日。如果申请单元数以及单元内规格型号较多,可增加0.5-1人·日。
9.认证证书
9.1认证证书的保持
9.1.1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4年。证书有效性通过定期的监督维持。
9.1.2认证产品的变更
9.1.2.1变更的申请
证书上的内容发生变化,或产品中涉及安全的设计、结构参数、外形、关键元器件/零部件及CQC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持证人应向CQC提出变更申请。
9.1.2.2变更评价和批准
CQC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如需安排检验和/或工厂检查,则检验合格和/或工厂检查通过后方能进行变更。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产品型式试验的认证产品为变更评价的基础。检验和工厂检查按CQC相关规定执行。
对符合要求的,批准变更。换发新证书的,新证书的编号、批准有效日期保持不变,并注明换证日期。
对已经使用IEC标准获证的证书,在与IEC标准的GB 标准颁布后,可申请转换GB 标准,无需检测。
9.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9.2.1扩展程序
认证持证人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并说明扩展要求。CQC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和/或扩展的范围做补充检验和/或工厂检查,对符合要求的,根据认证持证人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型式试验的认证产品为扩展评价的基础。
9.2.2样品要求
持证人应先提供扩展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需要送样时,持证人应按第4章的要求选送样品供核查或进行差异试验。
9.3认证证书的暂停、恢复、注销和撤销
证书的使用应符合CQC有关证书管理规定的要求。当持证人违反认证有关规定或认证产品达不到认证要求时,CQC按有关规定对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撤消和注销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公告。持证人可以向CQC申请暂停、注销其持有的认证证书。
证书暂停期间,持证人如果需要恢复认证证书,应在规定的暂停期限内向CQC提出恢复申请,CQC按有关规定进行恢复处理。否则,CQC将撤消或注销被暂停的认证证书。
10.认证标志的使用
持证人应按CQC《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申请备案或购买认证标志。使用标志应符合《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10.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认证仅涉及安全时,允许使用的认证标志为:
认证涉及安全和电磁兼容时,允许使用的认证标志为:
获证产品如需使用10mm及更小规格的认证标志时,允许使用变形标志(或)。
10.2认证标志的加施
证书持有者应向CQC购买标准规格的标志,或者申请并按《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蚀刻、雕刻、烙印、打戳中合适的方式来加施认证标志。
应在产品本体或最小包装上加施认证标志。
11.收费
认证费用按CQC有关规定收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