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微型阀控式铅酸蓄电池(以下简称蓄电池)的产品分类及外形尺寸、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微型阀控式铅酸蓄电池。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227精密压力表
GB/T 19639.2小型阀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产品分类
JB/T 9461动槽水银气压表技术条件
3产品分类及外形尺寸
3.1代号
3.1.1 Ce为5小时率实际容量,单位为安培小时(A·h)。
3.1.2 C5为5小时率额定容量,单位为毫安小时(mA·h)。
3.1.3 I5为5小时率放电电流,数值为C5/5,单位为安(A)。
3.1.4 R为蓄电池容量保持能力,%。
3.1.5蓄电池外形尺寸按5.4检验,外形尺寸偏差±0.5mm。
3.2型号编制
产品类型及特征代号确定为汉语拼音缩写“WF”。
4技术要求
4.1外观
草坪灯、电蚊拍、手电筒、头灯、探照灯、玩具和便携式灯具蓄电池外观不得有变形及裂纹,且标志清楚。
4.2尺寸
蓄电池外形尺寸应符合表1的规定。
4.35小时率容量
蓄电池按5.5试验时,实际容量Ce在第三次充放电循环之内应不低于C5。
4.4 30分钟率放电
蓄电池按5.6试验时,放电持续时间应不低于30min。
4.5过放电性能
蓄电池按5.7试验时,实际容量应不低于0.75C5。
4.6过充电性能
蓄电池按5.8试验时,实际容量应不低于0.95C5,外观不得出现漏液等异常。
4.7排气阀动作
蓄电池按5.9试验时,排气阀应在压力为10kPa~49kPa的范围内可靠地开、关。
4.8安全性
蓄电池按5.10试验时,外观不得出现漏液等异常现象。
4.9荷电保持能力
蓄电池按5.11试验时,荷电保持能力应不低于96%Ce。
4.10耐冲击性能
蓄电池按5.12试验时,端电压应不低于额定电压,外观不得出现漏液等异常现象。
4.11循环耐久能力
蓄电池按5.13试验时,充放电循环应不低于150次。
5试验方法
5.1测量仪器
5.1.1电气测量
5.1.1.1仪表量程
所有仪表量程应随被测电压和电流的量值而变,指针式仪表读数应在量程的后三分之一范围内。
5.1.1.2电压测量
测量电压用的仪表应是具有不低于0.5级准确度的电压表,电压表内阻至少应是10kΩ/V。
5.1.1.3电流测量
测量电流用的仪表应是具有不低于0.5级准确度的电流表。
5.1.2温度测量
测量温度用的温度计应具有适当的量程,其分度值不应大于1℃。
5.1.3气压测量
测量气压用的仪表应符合JB/T 9461的规定。
5.1.4时间测量
测量时间用的仪表按时、分、秒分度,至少应具有每小时±1s的准确度。
5.1.5尺寸测量
测量蓄电池外形尺寸的量具精度应不低于±0.1%。
5.1.6压力测量
测量压力用的仪器精度应不低于±1%。
5.2试验进行前的预处理
5.2.1试验应在蓄电池生产后60d内进行,试验前所有蓄电池必须完全充电。
5.2.2蓄电池的完全充电可按恒流充电或恒压充电进行,也可由制造厂另行确定。
5.2.2.1恒流充电
方法一:蓄电池在温度为15℃~35℃的环境中,以0.5I5~2I5电流(或制造厂规定的电流)充电,当单体蓄电池平均电压达到2.40V以后,再充入0.10C5~0.20C5电量时,就认为蓄电池已完全充电。
方法二:蓄电池在温度为15℃~35℃的环境中,以0.5I5~2I5电流(或制造厂规定的电流)充电,充入电量达到放出电量的110%~130%时,就认为蓄电池已完全充电。
5.2.2.2恒压充电
蓄电池在温度为25℃±2℃的环境中,以单体蓄电池平均电压2.50V±0.05V、最大电流不大于2I5电流充电16h,就认为蓄电池已完全充电。
5.3外观检验
用目视检验蓄电池外观。
5.4尺寸检验
按GB/T 19639.2或按产品生产企业的技术图样中规定的结构尺寸,测量蓄电池的外形尺寸,具体外形尺寸见表1。
5.55小时率容量
5.5.1蓄电池完全充电后,在温度为25℃±2℃的环境中静止5h~10h,然后以I5电流放电到单体蓄电池平均电压达到1.75V时终止,记录放电时间。
5.5.2蓄电池的实际容量Ce按公式(1)计算:
5.630分钟率放电
5.6.1蓄电池经5.5试验,且符合4.3的规定,方可进行本试验。
5.6.2蓄电池完全充电后,在温度为25℃±2℃的环境中静止5h~10h,然后以5I5电流放电30min,单体蓄电池平均电压不能低于1.60V。
5.7过放电性能
5.7.1蓄电池经5.5试验,且符合4.3的规定,方可进行本试验。
5.7.2蓄电池完全充电后,在温度为25℃±5℃的环境中,按照单体电压2.0V计算,以放电初期(10±1)I5的电流连续放电15d。
5.7.3然后以单体蓄电池平均电压2.50V±0.05V、最大电流不得大于2I5电流充电24h。
5.7.4按5.5进行试验。
5.8过充电性能
5.8.1蓄电池经5.5试验,且符合4.3的规定,方可进行本试验。
5.8.2蓄电池完全充电后,在温度为25℃±2℃的环境中,以0.5I5电流连续充电48h,检查外观是否正常。
5.8.3按5.5进行试验。
5.9排气阀动作
在温度为15℃~35℃的环境中,将某一蓄电池放入水中,且水槽液面至安全阀顶部的距离不超过5cm。对蓄电池逐渐充入空气,测定安全阀开阀压力,然后逐渐减少空气压力,测定关阀时的压力。
测量系统示意图如图1所示。
5.10安全性
蓄电池完全充电后,在温度为15℃~35℃的环境中将电池倒置,并以I5电流连续充电5h,停止充电,然后继续倒置48h,检查有无漏液,外观是否正常。
5.11荷电保持能力
5.11.1蓄电池按5.5试验(应符合4.3的规定),得到静止前容量Ce。
5.11.2然后将蓄电池完全充电,擦净表面,在温度为25℃±5℃的环境中静置28d。
5.11.3蓄电池静置28d后,不再充电,立即按5.5试验,得到静置后容量Cr。
5.11.4按公式(2)计算荷电保持能力。
5.12耐冲击性能
5.12.1蓄电池完全充电后,在温度为15℃~35℃的环境中保存4h以上,将蓄电池从300mm高处,底部朝下,自由落到厚度为10mm以上的硬木板上,如此跌落三次。
5.12.2检查蓄电池端电压及外观是否正常。
5.13循环耐久能力
5.13.1蓄电池按5.5试验,且符合4.3的规定,方可进行本试验。
5.13.2充放电循环试验
5.13.2.1整个试验均在温度为25℃±2℃的环境中进行,试验之前蓄电池应该完全充电。
5.13.2.2以5I5电流放电20min,随即以I5电流充电2h或者对I5电流限流,每个单格以2.50V±0.05V恒压充电6h,组成一次充放电循环。
5.13.2.3在蓄电池的第25、50、75、…次充放电循环时,以I5电流放电至单体蓄电池平均电压达1.70V时终止,计算容量,然后蓄电池继续按5.13.2.2进行试验。再对蓄电池进行完全充电。
5.13.2.4按5.13.2.2和5.13.2.3进行的试验,当蓄电池容量小于0.7C5,并再经一次充放电循环验证蓄电池容量仍小于0.7C5时,试验结束。容量小于0.7C5之前的充放电循环次数不计入充放电循环寿命次数。
6检验规则
6.1检验分类
6.1.1出厂检验、周期检验
凡提出交货的产品,必须按出厂检验项目和周期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项目及检验样品数量见表2。
6.1.2型式检验
经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方可进行型式检验,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应抽样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或新产品转产时;
b)产品结构、工艺配方或原材料有更改时;
c)停产半年后恢复生产时;
d)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2全项试验程序和型式检验
全项试验程序和型式检验见表3。
6.3抽样规则
型式检验可选用某一规格的代表产品进行。
6.4判定规则
型式检验中,第一次抽试的蓄电池,如有一只不合格,则需进行第二次加倍抽试,如仍有一只不合格,则应判定为该批蓄电池产品不合格。
7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标志
7.1.1蓄电池产品上应有下列标志:
——制造厂名;
——产品型号或规格;
——制造日期;
——商标;
——极性符号;
——必要的安全警告。
7.1.2包装箱外壁应有下列标志: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
——产品标准编号;
——每箱净重及毛重;
——标明防潮、不准倒置、轻放等字样。
7.2包装
7.2.1蓄电池的包装应符合防潮、防震的要求。
7.2.2包装箱内应装入随同产品供应的文件:
——装箱单(指多只包装);
——产品合格证;
——产品使用说明书。
7.3运输
7.3.1在运输过程中,产品不得受剧烈机械冲撞、曝晒、雨淋,不得倒置。
7.3.2在装卸过程中,产品应轻搬轻放,严防摔掷翻滚、重压。
7.4贮存
7.4.1产品应贮存在温度为5℃~40℃的干燥、清洁及通风良好的仓库内。
7.4.2产品应不得受阳光直射,离热源(暖气设备等)不得少于2m。
7.4.3产品不得倒置及卧放,不得受任何机械冲击或重压。
7.4.4厂家提供蓄电池允许贮存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