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解法二氧化氯协同消毒剂发生器的分类与命名、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隔膜电解食盐水产生含氯和二氧化氯的协同消毒剂,并用于饮用水消毒、废水处理、卫生防疫及工业生产的电解法二氧化氯协同消毒剂发生器(以下简称发生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625化学试剂硫酸
GB/T 3859.3半导体整流器变压器和电抗器
GB/T 4064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
GB 5083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 5461食用盐
GB 5749-1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T 10894分离机噪声声功率级的测定工程法
GB/T 13384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HJ/T 30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气的测定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电解槽
在发生器内,将发生电解反应和溶液反应的装置称为电解槽,根据运行方式和使用上的要求不同,电解槽可采用不同的槽体结构和电极形状。
3.2有效氯浓度
二氧化氯协同消毒剂的氧化能力的强弱用有效氯浓度表示。即每升协同消毒剂的溶液相当于若干克质量的氯气在水中所具有的氧化能力,单位为g/L。
3.3二氧化氯浓度
每升协同消毒剂溶液中所含二氧化氯的质量,单位为g/L。
3.4有效氯产量
二氧化氯协同消毒剂的产量用有效氯产量表示,其数值等于设备在额定状态下工作时,每小时产生有效氯的质量,单位为g/h。
3.5电流效率
电解槽中流过一定电量后,有效氯的实际生成量与理论生成量之比,称为该电解槽的电流效率。
3.6直流电耗
发生器在额定状态下工作时,每生成1kg有效氯在电解槽中所消耗的直流电能称为直流电耗,单位为kW·h/kg。
3.7交流电耗
发生器在额定状态下工作时,每生成1kg有效氯,设备整机所消耗的交流电能称为交流电耗,单位为kW·h/kg。
3.8盐耗
发生器在额定状态下运行时,每生成1kg有效氯所消耗氯化钠的质量称为盐耗,单位为kg/kg。
4分类与命名
4.1规格
发生器的规格按设备的有效氯产量(g/h)分为10、20、50、100、200、300、400、600、800、1000、2000、3000、4000、5000,超过5000g/h的规格根据实际需要提供。
4.2命名
发生器的型号由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规则排列组成,并按下列顺序排列:
5要求
5.1基本要求
5.1.1产品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5.1.2发生器的设计应按GB 5083进行;电气设计应按GB/T 4064进行。
5.1.3发生器必须设置外壳接地螺栓,外壳各部分及电源部分金属结构件与接地螺栓间应有可靠的电气联接,联接电阻实测值应小于0.1Ω。接地螺栓应设置明显的接地标志。
5.1.4有效氯产量大于20g/h的发生器,其电解槽、储液箱和阴极室应采用封闭式结构,并设置与通往室外排气管路联接的通用接口。
5.1.5有效氯产量大于20g/h的发生器,应设置电解电流、电解电压监测仪表,其精度不低于2.5级。
5.1.6发生器的电解槽应采用耐腐蚀、耐温材料制造,结构设计应考虑便于进行电极的清洗操作、电极拆卸、隔膜更换,并设有电解液放空口。
5.2二氧化氯协同消毒剂的理化性能
5.2.1二氧化氯协同消毒剂溶液应清澈透明,无可见杂质。
5.2.2发生器所产生的二氧化氯协同消毒剂溶液中重金属离子铬、铅的含量应符合GB 5749-1985本标准第3章的规定。
5.3运行参数
5.3.1发生器的输入电源应为:
AC220V/380V50HZ
5.3.2电解电流调节范围应大于额定电解电流的10%。
5.3.3发生器在长期工作状态下应保证设备的额定产量,在超过额定产量10%的工作状态下,应保证安全工作时间不小于2h。
5.3.4设备应有温度控制与保护装置,保证电解液在电解过程中温度不超过80℃。
5.4性能要求
5.4.1发生器的性能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5.4.2发生器的电极和隔膜应采用耐酸碱、耐氧化、稳定性好的材料制成,在无检修及不清洗电极的状态下,保证累计正常运转时间不小于1000h。
5.4.3发生器应具备良好的密封性,产生的二氧化氯和氯气不应泄露到环境中引起人体感官的刺激。
6试验方法
6.1外观采用目测检查
6.2电解电源的耐压试验、绝缘电阻测量和电源温升检验方法按GB/T 3859.3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6.3在通电操作试验前,检查设备整机工作状态及电解电流的调节范围。
6.3.1接通设备电源线路,并调节电解电流为额定值,电解30min设备工作应正常。
6.3.2用自藕调节器调节输入电压,当电解电流控制装置在外电源电压额定值-10%时,输出电解电流应能调节到额定值+10%处;当电源电压为额定值+10%时,电解电流应能调节到额定值-10%处。
6.4连续运转试验(电解电压、额定产量、电流效率、直流电耗、交流电耗、盐耗、整机输入功率和电解液温升的试验)。
6.4.1试验方法
用被试发生器在6.4.2规定的额定工作状态下连续运转,按6.4.4记录运转过程中的各项运转参数,并按规定的公式计算各参数。
6.4.2连续运转试验额定工作状态
6.4.2.1试验所使用的电解液应符合下述要求:
a)电解液采用食用盐和自来水,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
b)试验中电解液浓度应控制在30%~32%范围内(饱和盐水);
c)试验中输入电解槽的电解液温度应为20±5℃;
d)试验中电解液流量应维持在额定值,对于连续式运转,流量变化应小于额定值的±5%。
6.4.2.2试验中电解电流应维持在额定值的±2.5%之内,可在电源输入端增加稳压设备或调压设备。
6.4.3连续式电解槽运转时间为设备开机达到稳定后,再运行8h,间歇式电解槽应工作6个电解周期。
6.4.4运转数据的记录:连续式电解在运转中每间隔0.5h、间歇式电解每个电解周期的开始和结束时按附录E记录运转数据。
6.4.5试验用仪表
试验中使用的实验室仪表的精度应不低于0.5级,温度计的分辨率为0.2℃。
6.4.6实验中连续式电解槽协同消毒剂溶液流量,采用体积法测量,每个流量参数取样应在3次以上,每次取样时间不少于1min,测量结果取几次测量值的平均值。
6.4.7有效氯产量的测定与计算
6.4.7.1对于连续式运转的发生器,产生的是液体消毒剂,则有效氯产量根据3.4进行计算;
若产生的是气体消毒剂,则按附录A测定、计算有效氯的产量。
6.4.7.2对于间歇式运转的发生器,每个电解周期的盐水耗量用电解液体积除以电解时间来表示,并按3.4计算每个周期的有效氯产量。被试设备的有效氯产量取几个电解周期实测有效氯产量的平均值。
6.4.8电流效率的计算
根据连续运转试验中的实测产量和电解电流的平均值按3.5进行计算。
6.4.9直流电耗的计算
根据连续试验中电解电压、电解电流、有效氯产量的平均值按3.6计算。
6.4.10交流电耗的计算
根据连续运转试验中交流输入功率的平均值及额定产量平均值按3.7计算。
6.4.11整机输入功率
试验时在额定运转状态下,用一定时间内设备电源进线上安装的电度表计量值除以电解时间计算得出,也可以直接用瓦特表测得,单位为kW。
6.5电解阳极强化寿命试验
电解阳极强化寿命试验按附录D的方法进行。
6.6协同消毒剂溶液理化性能试验
6.6.1感官检验
在发生器正常运行的状态下,取协同消毒剂溶液80ml于100ml的烧杯中,用目测检查溶液的色泽及透明情况。
6.6.2有效氯浓度测试按附录B的方法进行。
6.6.3二氧化氯浓度测试按附录C的方法进行。
6.6.4重金属离子含量的测定按GB 5750的方法进行。
6.7环境空气中氯气含量的测定按HJ/T 30的相关规定进行。
6.8累计正常运转时间采用现场调查确定。
7检验规则
7.1检验分类
发生器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类。
7.2出厂检验
7.2.1每台产品均应进行出厂检验,由厂质量检验部门出具合格证明,方能出厂。
7.2.2出厂检验项目和结果应符合5.1和5.3的规定。
7.3型式检验
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及新规格产品定型或老产品转厂生产;
b)产品的结构、工艺及主要材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
c)连续停产二年以上恢复生产;
d)产品正常生产,每三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
7.3.1发生器的检验采取随机抽样,抽样台数不少于两台。
7.3.2型式检验项目和结果应符合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
7.3.3型式检验中任一台被检验设备,存在某一项目不合格时,应从该批产品中重新加倍抽样,并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如果仍不合格,则判定为不合格。
8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每台设备应在明显的位置上固定铭牌,铭牌的内容为:
a)制造厂商、商标;
b)产品名称;
c)产品型号;
d)产品制造日期或生产批号;
e)产品的主要技术参数(有效氯产量、电源电压、额定电解电流、电解电压、电解液浓度、电解液耗量)。
8.2包装
8.2.1包装方法:一般为箱装、个别备件、附件也可采用捆装。
8.2.2包装应防潮、防震,包装件外型尺寸和重量应符合GB/T 13384的规定,包装顶部一般为平顶。
8.2.3产品装箱前应使其重心位置居中靠下,重心偏高的产品尽可能采用卧式包装,重心偏离中心较明显的产品采取相应的平衡措施。
8.2.4包装箱应具有足够的强度。
8.2.5产品应进行防雨包装,应符合GB/T 13384的规定。
8.2.6包装标志应符合GB 191的规定,使用冲洗不掉的油漆、油墨等,准确、清晰、牢固地喷刷在箱面上,其标志一般包括:
a)产品型号、名称、规格和数量;
b)箱号;
c)箱体最大外型尺寸长×宽×高,cm;
d)净重与毛重,kg;
e)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国内发运不需加此标志)。
8.2.7产品分多箱包装时,箱号采用分数表示,分子为箱号,分母为总箱数,主机箱应为1号箱。
8.2.8凡需起吊和重心明显偏离中心的包装件,应标注“由此起吊”和“重心”的标志,并准确喷刷在包装件的相应位置上。
8.2.9随机文件包括:
a)使用说明书;
b)产品合格证;
c)装箱单;
d)随机备附件清单;
e)其它有关技术资料;
分离包装时,随机文件一般放在主机箱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