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环境污染处理和其它用途的臭氧发生器的产品分类、命名、技术要求、检测规则以及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辉光放电产生臭氧的各种类型的臭氧发生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50钢制压力容器
GB/T 191包装储存图示标志
GB/T 1408.1固体绝缘材料电气强度试验方法工频下的试验
GB/T 1958产品几何量技术规范(GPS)形状和位置公差检测规定
GB/T 4064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
GB 5083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T 6388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 13306标牌
GB/T 13384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T 15436环境空气氮氧化物的测定Saltzman法
CJ/T 3028.2臭氧发生器臭氧浓度、产量、电耗的测量
3术语和定义
3.1臭氧发生单元
产生辉光放电发生臭氧的最基本元件组。
3.2电极
在臭氧发生单元中分布高压电场的导电体。
3.3辉光放电
当两电极间电场强度超过某值时,以发光表现出来的气体中的电传导现象。
3.4电介质
不导电的绝缘介质。在臭氧发生单元中指位于两电极间,造成稳定的辉光放电的绝缘体。
3.5介质强度
介质材料能承受而不致遭到破坏的最高电场强度。
4分类与命名
4.1分类
4.1.1臭氧发生器按臭氧发生单元的结构型式分为管式(G)和板式(B)。
4.1.2臭氧发生器按放电频率分为工频(50Hz~60Hz)、中频(400Hz~1000Hz)和高频(>1000Hz)。
4.1.3臭氧发生器按臭氧产量分为小型(5g/h~100g/h)、中型(100g/h~1000g/h)和大型(>1000g/h)。
4.2命名
臭氧发生器的型号由汉语拼音字母、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按规则排列组成。
5要求
5.1基本要求
5.1.1臭氧发生器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5.1.2臭氧发生器的安全设计应按GB 5083、电气的安全设计应按GB/T 4064进行。
5.1.3臭氧发生器中各电器绝缘零部件应符合高电压绝缘性能和结构的要求,处于放电臭氧环境中的绝缘零部件还应满足使用环境对其物理和化学性能的要求。
5.1.4臭氧发生器各零部件的形位公差应符合GB/T 1958的规定。
5.1.5臭氧发生器中各臭氧发生单元定位准确,各紧固、支撑、连接部件应安装牢靠。
5.1.6臭氧发生器的各仪器(表)接口、水、气管道接口应位置准确,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5.1.7臭氧发生器必须具备良好的内部外观和外部外观质量。
5.1.7.1内部的外观质量包括:臭氧发生器单元各零部件应光洁,不得有任何油污、水渍、灰尘及其它物质。臭氧发生器内部防腐涂层应表面光洁,不得存在起皮、剥落及其它缺陷;高压电输配系统整洁,不得存在引起输配电异常的不良情况和外来物。
5.1.7.2外部的外观质量包括:外壳表面光滑平整,不得存在疤痕、凸凹等影响外观的缺陷;各处保护、装饰涂层应均匀,不存在起皮、剥落及其它缺陷。外壳上各附属物(件)的安装位置准确,各部分均不应存在妨碍安装、检修、擦拭等的缺陷。
5.1.8臭氧发生器必须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并符合GB 150中对设备密封性的规定。
5.2材料要求
5.2.1臭氧发生单元介质材料
5.2.1.1臭氧发生单元所使用介质材料的介质强度,不小于实际工作最高介质强度的2倍。
5.2.1.2臭氧发生单元中所使用的介质材料,如其介质强度数据不完整时,必须进行耐电压实验(击穿实验)并以耐电压实验所得实际数值作为介质强度的依据。
5.2.1.3臭氧发生单元中所使用的介质材料的物理、化学性能应满足不同类型发生器的使用要求。
5.2.2臭氧发生单元电极材料
5.2.2.1臭氧发生单元中的电极材料应保证在放电条件下和臭氧环境中可长期稳定工作。
5.2.2.2臭氧发生单元中的电极材料应具备不同类型的发生器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所要求的物理、化学性能。
5.2.2.3臭氧发生单元中,直接处于放电界面的电极,其表面光洁度应保证正常稳定放电的要求。
5.3性能要求
5.3.1表明臭氧发生器性能质量的技术参数为:气源露点、臭氧浓度、公斤臭氧电耗、冷却方式、无故障工作时间。按技术参数高低将臭氧发生器分为优级品、一级品及合格品等。
5.3.1.1不同等级的臭氧发生器的气源,无论用空气还是氧气,其露点温度都应≤-50℃。
5.3.1.2不同等级的臭氧发生器产生臭氧的浓度见表1。
6检验方法
6.1臭氧浓度、产量和电耗的测定按CJ/T 3028.2进行。
6.2氮氧化物的测定,按GB/T 15436进行。
6.3整机使用寿命通过随机抽取两个以上用户追踪调查确定。
6.4臭氧发生器外观检验,采取目测法进行。
6.5臭氧发生器的密封检验,按GB 150的规定进行。
6.6介质材料的耐电压实验,按GB/T 1408.1的规定进行。
7检验规则
7.1臭氧发生器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类。
7.2出厂检验
7.2.1臭氧发生器出厂前需逐台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7.2.2检验项目
a)外观;
b)零部件装配质量;
c)仪表管道接口;
d)密封性能;
e)技术性能(包括:臭氧浓度、产量、电耗等)。
7.2.3根据需方要求对产品性能复测时,容许与合格证附件记录数据存在10%的误差,但不得低于产品性能指标的下限。
7.3型式检验
7.3.1当有列情况之一时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及新规格产品定型或老产品转厂生产;
b)产品的结构、工艺及主要材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
c)连续停产二年以上恢复生产;
d)产品正常生产,每三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
7.3.2检验项目:本标准第5章规定的全部项目。
7.4抽样方法
7.4.1对小型臭氧发生器随机抽检2~5台。
7.4.2对大、中型臭氧发生器随机抽检1台。
7.5判定规则
7.5.1对检验项目全部合格的,判定为合格产品。
7.5.2对检验项目中任一项经检验不合格,则需加倍抽样复检;若仍有不合格项目,则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7.6国家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检验按型式检验进行。
8标志、包装、运输及储存
8.1标志
每台臭氧发生器均应在其明显部位固定耐久性产品标牌,其尺寸和技术要求应符合GB/T 13306的规定。标牌上应标出下列内容:
a)品名、型号;
b)造厂名称、商标;
c)主要技术参数:臭氧产量、气源种类、臭氧浓度、出口处臭氧化气体压力、电源容量;
d)制造日期;
e)出厂编号。
8.2包装
8.2.1包装的技术要求应符合GB/T 13384的规定。
8.2.2包装箱外标志的表示方法和要求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8.2.3包装箱外的收发货标志应符合GB/T 6388的规定。
8.2.4臭氧发生器包装前所有易锈零部件、外露加工面均应涂防锈油或封存油脂,所有外露油孔应封闭。
8.2.5随机文件包括:
a)装箱单;
b)产品合格证;
c)产品使用说明书。
8.3运输
臭氧发生器在装运过程中不得翻滚、碰撞。
8.4储存
臭氧发生器应放置在通风干燥有遮蔽的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