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湿式烟气脱硫除尘装置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试验方法和其它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湿式烟气脱硫除尘装置(以下简称脱硫除尘装置),玻璃钢制湿式烟气脱硫除尘装置的技术性能可参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花岗岩脱硫除尘装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所含条文,通过在本标准的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699优质碳素结构钢
GB/T 912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薄钢板及钢带
GB/T 1804一般公差未注公差的线性和角度尺寸的公差
GB/T 3077合金结构钢
GB/T 9969.1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
GB 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3306标牌
GB/T 15187湿式除尘器性能测定方法
GB/T 16157固体污染物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JB/T 5943工程机械焊接件通用技术条件
JB/T 5946工程机械涂装通用技术条件
HJ/T 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 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液气比
指湿式烟气脱硫除尘装置每处理1m3烟气所需液体的体积,L/m3。
3.2循环水利用率
指湿式烟气脱硫除尘装置循环用水量与设计用水量的比值,%。
3.3阻力
指烟气通过脱硫除尘装置时的压力损失,以脱硫除尘装置进出口的全压差表示,Pa。
4分类
本标准将脱硫除尘装置分为两类。
4.1第I类
指利用锅炉自身产生的碱性物质作为脱硫剂,降低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的脱硫除尘装置。该类装置不适用于燃用燃料含硫量高于0.7%的锅炉。
4.2第II类
指通过添加化学脱硫剂(碱性物质)降低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的脱硫除尘装置。
5技术要求
5.1基本要求
脱硫除尘装置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5.2材料要求
脱硫除尘装置所用的钢材应符合GB/T 912、GB/T 699及GB/T 3077的规定,并应采取有效的防腐耐磨措施。
5.3加工要求
5.3.1脱硫除尘装置焊接件的加工制造应符合JB/T 5943的规定。
5.3.2脱硫除尘装置的未注尺寸公差应符合GB/T 1804的规定。
5.3.3脱硫除尘装置表面喷漆应符合JB/T 5946的规定。
5.4性能要求
5.4.1按第4章对脱硫除尘装置的分类,I、II类产品的技术性能应分别符合表1的规定。
5.4.2二氧化硫和烟尘的排放浓度应符合GB 13271的规定。
5.4.3脱硫除尘装置的工艺废水应循环利用。
5.4.4脱硫除尘装置应与生产设备同步运行,在正常工况下的连续正常运行时间应不小于三年。
6试验方法
6.1烟尘排放浓度按GB/T 16157的规定进行。
6.2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按GB/T 16157、HJ/T 56及HJ/T 57的规定进行。
6.3脱硫除尘器的连续正常运行时间通过两个用户以上的实际调查确定。
6.4脱硫除尘器其他性能按照GB/T 15187的规定进行。
7检验规则
7.1检验分类
脱硫除尘器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出厂检验
7.2.1每台脱硫除尘器出厂前均必须进行出厂检验,由厂质量检验部门出具合格证明。
7.2.2检验项目为基本尺寸、焊接质量、装配质量、外观和防腐耐磨涂层厚度及质量。
7.2.3出厂检验结果应符合5.1~5.3的规定,外购件应有合格证明。
7.3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的定型;
b)当产品的设计、工艺、所用材料的改变影响到产品性能;
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
d)正常生产三年;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
7.3.1抽样方法
型式检验采取随机抽样,但不少于两台。
7.3.2检验项目
a)出厂检验的全部项目;
b)脱硫和除尘效率、阻力、液气比、漏风率及烟气含湿量;
c)二氧化硫和烟尘排放浓度;
d)正常运行时间。
7.3.3判定规则
型式检验结果应符合第5章的规定,当任一项目试验结果不符合第5章的要求,则应加倍抽样进行检验,若仍有项目不合格,则判定为不合格。
8标牌、产品说明书
8.1应在产品的明显部位设置符合GB/T 13306规定的产品标牌,并应注明脱硫除尘器装置属于第几类产品。
8.2脱硫除尘器装置的使用说明书应符合GB 9969.1的规定外,还应在说明书中说明装置是属于第几类脱硫除尘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