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曝气用单级高速离心鼓风机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介质为空气的曝气用单级高速离心鼓风机(以下简称鼓风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2888风机和罗茨鼓风机噪声测量方法
GB/T 6388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 13306标牌
JB/T 3165离心和轴流式鼓风机和压缩机热力性能试验
JB 4730压力容器无损检测
JB/T 6444风机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3要求
3.1基本要求
3.1.1鼓风机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当供需双方另有技术协议时,则按双方的技术协议进行设计制造。
3.1.2外观
3.1.2.1所有零、部件的不加工表面,除有特殊规定或要求外,均应涂漆。
3.1.2.2零件的外形应光洁平整,不得有锈蚀,总装后不得有油污、碰伤等缺陷。
3.1.2.3涂层必须牢固。装饰性涂层不允许有流挂、起泡、发白、失光及划伤碰伤等缺陷,最终应达到外观平整,美观大方,且色泽均匀一致。
3.1.2.4所有外露的螺栓、螺母、垫圈均须经发蓝处理,螺栓外露长度应基本平齐。
3.1.2.5不需涂漆的裸露加工表面不得有锈蚀现象,包装前应刷涂防锈油或防锈脂;防锈油或防锈脂层应均匀、连续,不得有气泡或漏涂现象。
3.2技术要求
3.2.1鼓风机出口压力(表压)p为:0.03MPa≤p≤0.15MPa;或其压比ε为1.3≤ε≤2.5。
3.2.2介质空气的含尘量和其他固体杂质的含量不大于10mg/m3。
3.2.3鼓风机、驱动机及其附属设备,在规定工作条件下,其设计寿命应不少于20年(易损件除外)。
3.2.4机壳及属于压力容器的辅助设备应耐压无泄漏。
3.2.5鼓风机的叶轮一般为半开式和闭式两种。叶轮应采用不锈钢材料,必须保证叶轮足够的强度。叶轮经无损探伤检查应无损伤。
3.2.6叶轮超速试验后无损伤。
3.2.7鼓风机转子、齿轮对和联轴器的平衡精度等级为G2.5。
3.2.8每台鼓风机出厂均须经空载或负荷机械运转。在最高连续工作转速下,轴承部位的均方根振动速度值不得大于4mm/s。测量轴振动,其双振幅峰—峰位移值不得超过图1规定值。
3.2.9鼓风机空气动力性能允差:固定转速鼓风机,在额定压力下进口容积流量允差为0~+5%;或者是在额定流量下的出口压力与规定值之允差为0~+5%,轴功率偏差不得超过规定值的+4%。
3.2.11鼓风机的效率应不低于80%。
3.2.12鼓风机应按要求设计安装消声器、隔音罩。安装后消声器或隔音罩后噪声应低于85dB(A)。
3.2.13鼓风机连续正常运转时间应不小于8400h。
4试验方法
4.1外观检查
外观检查采用目测方法。
4.2承压试验
鼓风机机壳加工组装,进行1.3倍于机壳设计压力的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应至少保持30min不得有渗漏现象。
4.3叶轮超速试验
4.3.1以100%转速(n100)的115%转速对叶轮进行至少1min的超速试验。
4.3.2按JB 4730对超速试验后的叶轮进行探伤或着色检查。
4.4旋转件平衡试验
4.4.1鼓风机转子、齿轮对和联轴器等旋转件平衡精度按下式进行计算:
4.4.2单面平衡试验应用条件
单面试验应用条件为:叶轮平均宽度b值(b=(b1+b2)/2,式中b1-叶轮进口宽度;b2-叶轮出口宽度)与叶轮最大直径D之比b/D≤0.1;该条件应用于单级叶轮的终平衡和非上述情况的其他叶轮或转子的预平衡。
4.4.3两面平衡(双面平衡)试验应用范围
4.4.3.1经单面平衡试验不能满足要求的旋转件均应作两面平衡。
4.4.3.2对叶轮b值与叶轮最大直径D之比b/D>0.1的单级叶轮需作两面平衡。
4.4.4旋转件平衡采用去重方法,叶轮的去重深度不得大于0.5mm,其他旋转件也不得因去重而影响强度。配重位置的选择应避开铆接叶轮的铆钉,并在一个校正面上的配重不允许超过两处。
4.5机械运转试验
机械运转试验过程中,在润滑油温度达到稳定状态后以100%转速运转2h。用接触式或非接触式测振仪测量轴振动。
4.6气动性能试验
鼓风机的气动性能试验按JB/T 3165的规定进行。当供方工厂不具备试验条件时,可以在需方的工作场地进行,但应在双方的技术协议中规定。
4.7无损探伤检验
材料的无损探伤检验按JB 4730的规定进行。
4.8效率试验
鼓风机效率测试按JB/T 3165的规定进行。
4.9噪声检测
鼓风机的噪声测试按GB/T 2888的规定进行。
4.10连续正常运转时间
连续正常运转时间通过从5个用户中抽样调查2个用户确认。
5检验规则
5.1检验分类
鼓风机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类。
5.2出厂检验
5.2.1每台鼓风机均须由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书后方能出厂。
5.2.2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见表2。
5.3型式检验
5.3.1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见表2。
5.3.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定型或老产品转厂生产;
产品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
正常生产三年;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
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
5.4判定规则
5.4.1检验结果应符合第3章的规定。
5.4.2任一检验项目不合格,则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6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标志
6.1.1每台产品的主机和主要附属设备应在明显的位置设置标牌。标牌上应注明下列内容:
a)产品名称及型号;
b)主要技术参数:介质进口压力、出口压力、进口流量、进口温度、介质进口密度、主轴转速、驱动机功率;
c)制造厂名称;
d)产品编号及制造日期。
6.1.2根据需要,在每个产品的相应部位上应有固定的工况标志。
6.1.2.1鼓风机、油泵壳体应固定有转子回转方向的指示标记。
6.1.2.2阀门壳体、冷油器等水、油进出口应有流动方向的指示标记。
6.1.2.3油箱上应有油位指示计,并应标有工况时的最高油位和最低油位标线。
6.1.3所有标牌的尺寸规格及技术要求应符合GB/T 13306的规定。
6.2包装
6.2.1鼓风机按装箱单规定的编号、项目、件数进行包装。
6.2.2产品可采用箱包或简包型式,但必须耐受多次装卸及长途运输,并应采取防潮防振的保护措施。
6.2.3各种仪表及受振易损件应作专门包装,并加填充料保护。
6.2.4包装箱的设计应符合JB/T 6444的规定并考虑排水及通风的条件。
6.2.5包装箱的设计应符合运输方面的有关规定。
6.2.6包装、贮存标志应符合GB 191的规定。
6.2.7随同产品应附有下列技术文件:
a)装箱单(包括随机附图);
b)鼓风机及附属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说明书;
c)产品合格证明书。
6.3运输和贮存
6.3.1产品的运输和贮存应符合GB/T 6388中的收发货标志规定。
6.3.2产品的各包装件存放时应垫平放稳,离开地面应不少于2m。
6.3.3存放环境应有防雨淋、日晒及积水的保护措施。
6.3.4产品在贮存期间每半年(经船运时第一次开箱检查时间为三个月)开箱检查一次,并注意:
a)各机件保护层是否失去保护作用,涂料是否有变色、剥蚀现象,必要时应更换保护层;
b)包装件的标志是否有剥蚀不清现象,必要时应重新印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