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内容、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地铁、轻轨等轮轨导向系统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单轨、有轨电车、自动导轨、直线电机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磁浮轨道交通系统。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468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 7349高压架空输电线、变电站无线电干扰测量方法
GB 10070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
GB 10071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测量方法
GB 1234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524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
GB 15707高压交流架空送电线无线电干扰限值
GB 50157地铁设计规范
GB 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
GBJ 118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T 17247.1-2000声学户外声传播衰减,第1部分:大气声吸收的计算
GB/T 17247.2-1998声学户外声传播衰减,第2部分:一般计算方法
HJ/T 2.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
HJ/T 2.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
HJ/T 19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非污染生态影响
HJ/T 24 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
HJ/T 90声屏障声学设计和测量规范
HJ/T 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2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试行)
DL/T 988高压交流架空送电线路、变电站工频电场和磁场测量方法
JB 16机械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城市轨道交通urban rail transit
采用专用导向装置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有轨电车、自动导向轨道交通,以及直线电机轨道交通。
3.2地铁subway
采用专用轨道、专用信号,在全封闭线路上独立运营的大运量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线路主要设在地下隧道内,也有部分延伸到地面或高架结构上,高峰小时单向客运能力一般在30000~70000人次。
3.3轻轨light rail
采用专用轨道在全封闭或半封闭的线路上,以独立运营为主的中运量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在平交路口采用“轻轨列车优先通过”的信号。线路一般设在地面、高架结构上,也有部分延伸到地下隧道内,高峰小时单向客运能力一般在10000~30000人次。
3.4有轨电车trolley bus
独立运营或与其他交通方式混合运行的低运量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线路设在地面上,高峰小时单向客运能力一般在15000人次以下。
3.5单轨系统monorail transit
通过单轨支承稳定和导向,车体跨在轨道梁上运行的中运量城市轨道交通系统。
3.6自动导轨系统automated guideway transit
自动导轨交通是一种采用橡胶车轮,依靠导向轨引导方向,在两条平行的平板轨道上自动控制运行的新型快速交通系统。
3.7直线电机系统linear metro
采用直线感应电机非粘着驱动方式牵引车辆的中运量城市轨道交通系统。
3.8设计年限design life limit
城市轨道交通的设计年限分为初期、近期和远期。初期按建成通车后第3年要求设计,近期按第10年要求设计,远期按第25年要求设计。
3.9车辆vehicle
具有牵引动力或无牵引动力、可独立运行也可编成车组运行的单节车。
3.10车组set of car
由单节车编成固定的基本行车单元,可在轨道上独立运行的车辆组合体。
3.11列车train
在线路上运行的,由一个或多个车组组成的集合体。
3.12车辆段wikipedia
具有配属车辆,以及承担车辆的运用管理、整备保养、检查工作和承担较高级别的车辆检修任务的基本生产单位。
3.13停车场depot
具有配属车辆,以及承担车辆的运用管理、整备保养、检查工作的基本生产单位。
3.14建设construction
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的前期规划、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安装、调试、验收以及试运行。
3.15运营operation
为实现安全有效运送乘客而有组织开展的一切活动的总称。
4基本规定
4.1评价程序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如图1所示。
4.2评价依据
4.2.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应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国家与地方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行业规范、城市规划相关资料、建设项目工程资料,以及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资料等。
4.2.2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环境保护、生态保护、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地方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城市环境功能区划。
4.2.3环境保护标准,主要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环境质量标准、国家与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环境测量等相关标准。
4.2.4行业规范,主要包括轨道交通建设、设计、施工等技术规范及环境保护有关规范。
4.2.5城市规划相关资料,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生态建设规划、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等。
4.2.6建设项目工程资料,包括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及其批复、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任务委托书等。
4.2.7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其批复意见,特别是涉及工程选线选址、线路走向、敷设方式等关于规划方案的指导性意见,是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
4.2.8报告书应附当地有关部门关于规划方案的批复意见,当工程方案涉及需特殊保护地区时(见6.2.1),应有当地规划、建设、土地、环保、文物等政府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于工程沿线未划定环境功能区的,需附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功能区及适用标准确认的相关文件。
4.3评价内容
4.3.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应包括建设期和运营期,并覆盖施工与运营的全部过程、范围和活动。建设期包括施工准备及施工期;运营期包括运营初期、近期和远期。
4.3.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影响评价一般应考虑噪声、振动、电磁、废水、废气、固体废物,以及生态等方面的内容。报告书的专题设置及相关要求参见本导则附录A,各专题评价概要见表1。
4.3.4当工程采用高架方案穿越建成区或规划的居住、文教区时,报告书中需增加线路方案比选及替代方案的环境可行性论证的内容。通过工程造价、运营费用、环保投资、土地利用、能源消耗等方面的综合对比,进行规划符合性、环境合理性、工程可行性分析,必要时提出替代方案,并按评价工作程序进行替代方案环境影响评价。
4.3.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说明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或建设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意见的落实情况。
4.3.6城市轨道交通续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应按评价工作程序的基本要求,说明续建工程与前期工程的关系。报告书应包括前期工程的环境问题、影响程度、环保措施及实施效果,以及主要评价结论等回顾性分析的内容。若前期工程已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还应包括环境验收的主要结论。
4.3.7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总结论应包括环境正面影响的评价内容。
4.4环境影响要素识别和评价因子筛选
4.4.1环境影响要素识别应在工程分析的基础上,对工程污染源和环境影响进行分析,并按施工期和运营期进行识别。
4.4.2根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与环境敏感程度,以及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境标准的要求,确定重要环境影响因素,确定评价重点。
4.4.3环境影响要素识别通常采用矩阵法进行,分别从单一影响程度和综合影响程度进行判定,参见表2。
4.4.3.1单一影响程度是反映某一工程活动对单个环境因素的影响。影响性质分为:正影响、负影响。影响程度分为:较小影响、一般影响、较大影响。
4.4.3.2综合影响程度即反映某一工程活动对各个环境因素的综合影响,或某个环境因素受所有工程活动的影响。综合影响程度分为:较小影响、一般影响、较大影响。
4.4.4在环境影响要素识别的基础上,进行施工期和运营期的评价因子筛选,参见表3。
5工程概况与工程分析
5.1工程概况
5.1.1工程概述包括工程名称、工程类别、系统制式、地理位置、线路走向、敷设方式、工程规模、工期、投资等。
5.1.2工程性质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改、扩建工程需对既有工程情况进行说明。
5.1.3土建工程与设备系统的工程指标、运营指标和技术参数。
5.1.4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给出线路、隧道、桥梁、轨道、车站、场段等工程图。主要包括线路地理位置图、线路走向示意图、典型隧道、桥梁横(纵)断面图、风亭平面位置图、车辆段、停车场平面位置图等。
5.2工程分析
5.2.1工程分析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建设项目特点,对建设项目的施工、运营、运输,土地开发利用等与环境相关的过程与活动进行分析。工程分析内容见5.2.2~5.2.5。
5.2.2工程构成及工程量分析,土建工程主要包括线路、隧道、桥梁、轨道、车站建筑、车辆段及停车场。设备系统主要包括车辆、供电、通风、空调、采暖、给排水、环境保护等设施设备,以及运营组织与行车计划、设备运行方式等,见表4。
5.2.3施工作业及作业量分析,施工准备及施工期的施工范围、施工周期、作业方法、作业时间、施工机械、施工场地(临时占地与永久占地)等,还包括土石方平衡及取、弃土场,工程拆迁及安置、植被破坏与恢复等,见表5。
5.2.4工程污染源分析,即施工期和运营期噪声、振动等污染源特征分析,包括污染源的分布、污染物种类、污染源强、排放方式、排放量等。
5.2.5工程环境影响分析,根据施工期和运营期污染源特征,分析噪声、振动、电磁、废气、废水以及生态等环境影响,施工期还应对土石方平衡及处置,土地占用、水土流失、植被破坏等方面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
5.2.6源强的确定
5.2.6.1噪声源强类比测量
a)测量车辆噪声源强时,传声器应距外轨中心线7.5m,距轨面1.5m,测量列车通过时段的等效声级LAeq,取不少于5次算术平均值,并同时测量车速。测量时列车运行速度应为最高运行速度的75%,或按实际运营线路的最高运行速度,速度的波动范围应小于±5%。测量时背景
噪声的声级应比被测声源的噪声级低10dBA以上。
b)测量风亭噪声源强时,传声器距风亭当量距离Dm处,测量高度应与风亭进、排风口同高度。风亭当量距离Dm的确定参照附录B。
c)测量冷却塔噪声源强时,传声器距冷却塔当量距离Dm处,距安装基准平面1.5m,以冷却塔进风口方向的测点为准。
当声源运转稳定时,测量声源的A声级LA。测量时背景噪声的声级应比被测声源的噪声级低10dBA以上。冷却塔当量距离Dm的确定参照附录B。
5.2.6.2振动源强类比测量
测量车辆振动源强时,传感器应置于道床上部近轨外侧0.5~1.0m处。在60km/h速度下,测量列车通过时段的VLz10和VLzmax值,取不少于5次算术平均值,并同时测量车速。
6工程沿线环境状况与分析
6.1环境状况调查与分析
6.1.1工程沿线环境状况调查与分析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和建设项目特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与环境标准的要求,进行工程沿线环境特征调查与分析。环境调查与分析内容见6.1.2~6.1.6。
6.1.2社会经济状况调查分析,包括城市经济概况、交通运输、城市基础设施、旅游资源、城市生态及城市人口分布等情况。
6.1.3城市规划调查分析,包括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城市生态建设规划、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给出城市总体规划图、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或建设规划)图、沿线土地利用现状及规划图、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图,重点说明拟建工程与轨道交通规划、沿线道路交通及土地利用规划的关系,分段说明工程沿线用地现状和用地规划情况。
6.1.4自然环境状况调查分析,包括地形地貌、地质、水文、动植物、土壤以及气象等。
a)地表水:工程沿线江、河、湖、海、水库等地表水地理分布;工程涉及地表水源地的保护范围、分布及水质。工程涉及地表饮用水源地的保护范围、水位、水深、流速、流量等水文特征及其水质状况,以及地表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b)地下水:工程沿线地下水的埋藏分布、含水层(组)分布,地下水补给、径流和排泄条件,地下水埋深(或水位)、水质特征。工程涉及地下水源地的保护范围、分布、含水层位置、水质状况以及地下水资源开采利用等情况。工程涉及地下饮用水源井的井位、井深、取水含水层层位、水质及开采利用情况。
c)动植物:工程沿线的绿地布局、植被类型与分布、野生动物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种类及分布等。
d)地形地貌、地质:工程沿线的地形特征、地貌类型、地层岩性、地质构造等地质及工程地质条件。
e)土壤:工程沿线的土壤类型、土质特点、土壤环境现状,水土流失现状、类型及成因等。
f)气象:工程所在地区的气温、湿度、降水量、蒸发量、日照、风向、风速等,以及主要灾害性天气特征。
6.1.5环境功能区划调查分析,包括工程沿线声环境、大气环境、水环境,以及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及其执行标准。给出城市声环境、大气环境、地表水环境、生态功能区划图以及地下水水质分区图,说明拟建工程沿线所属环境功能区的情况。
6.1.6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分析,是指工程沿线声环境、环境振动、电磁环境、地表水、地下水、大气环境以及生态质量现状调查与监测。给出工程沿线噪声、振动等环境现状监测点分布图。
6.2环境保护目标调查分析
6.2.1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过程通常可能涉及的环境保护目标有:社会关注区如:人口密集区、文教区、科研及党政机关集中的办公地点、医院、疗养院、养老院、幼儿园等,还可能涉及需特殊保护的地区如: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森林公园、世界文化遗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及保护建筑等。
6.2.2除建成区的既有保护目标外,对于未建成区,应结合城市发展规划,建设项目环评批复之前,评价范围内已获规划部门审批的待建、筹建、在建的敏感建筑,以及拆迁后暴露出来、拆迁后重新规划的敏感建筑,均应视为规划的保护目标列入环境影响评价范畴。对于工程沿线待拆迁的敏感建筑还要根据有关部门的拆迁文件确认拆迁落实情况。
6.2.3按环境要素分类,列表给出评价范围内的环境保护目标,详细说明保护目标的相关特征及其与拟建工程的横、纵向相对位置关系。必要时,应说明环境保护目标与现状道路的位置关系。对于规划的保护目标还应说明与拟建工程的建设时序关系。
a)声环境保护目标:说明声环境保护目标的名称、类型、功能、分布、数量、楼层、受影响的户数等,以及所属的声环境功能区及噪声标准;说明其对应的线路形式、站间区段、里程、方位、距离、高差等位置关系。给出工程沿线声环境保护目标分布图。
b)振动环境保护目标:说明振动环境保护目标的名称、类型、功能、分布、数量、楼层、受影响的户数、结构类型、建设年代等,以及所属的振动地带范围及标准;说明其对应的线路形式、站间区段、里程、方位、距离、高差等位置关系。当工程下穿地面敏感建筑时,说明穿越线路的长度、建筑物数量。给出工程沿线振动环境保护目标分布图。
c)电磁环境保护目标:说明电磁环境保护目标的名称、类型、建筑数量、受影响的户数及其对应的线路区段、里程、位置、距离等。给出工程沿线电磁环境保护目标分布图。
d)地表水环境保护目标:说明沿线地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名称、类别、保护范围及其与拟建工程的位置关系。当工程穿越地表饮用水源保护区时,说明穿越线路的区段及长度,构筑物与沿线地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相对位置、距离、隧道基顶与地表水深的高差。给出工程沿线地表水源保护区分布图。
e)地下水环境保护目标:说明沿线地下水源地及饮用水源井保护区的名称、分布、保护范围及其与拟建工程的位置关系。当工程下穿地下水源保护区时,说明下穿线路的区段及长度,地下构筑物与沿线地下水源地及饮用水源井保护区的相对位置、距离、隧道基底及隧道基顶与地下水位的高差等。给出工程沿线水文地质图(含典型水文地质剖面图),地下水源保护区范围、水源井及保护控制范围分布图。
f)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说明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森林公园等生态保护目标的名称、分布、规模、保护范围;说明对应的线路区段、里程、距离等位置关系。给出工程沿线生态功能保护区及保护范围分布图。
g)文物保护目标:说明文物保护单位及历史文化建筑的名称、数量、分布、建设年代、保护等级、保护范围及其保护现状,工程沿线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分布、类型、保护范围等;说明拟建工程与沿线文物保护单位及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位置关系。给出工程沿线文物分布及保护控制范围图。
7声环境影响评价
7.1一般规定
7.1.1评价内容
a)运营期声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包括评价范围内声环境保护目标所受列车和设备运行噪声影响评价,以及车辆段、停车场厂界噪声评价,并提出运营期声环境保护措施及效果分析。
b)施工期声环境影响评价主要为施工场界噪声评价,并提出施工期噪声防护措施。
7.1.2评价工作等级的划分
a)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应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工程运营前后噪声级变化程度,以及沿线环境敏感程度及其声环境标准来确定,一般分为两级。
b)对于地上线路,评价范围内含适用于GB 3096规定的0类标准地区,或对噪声有限制要求的各类声环境功能区的噪声敏感建筑;其工程运营前后噪声级变化量为5~10dB(A)(含5dB(A))或以上,应按一级评价开展工作。
c)对于地下线路,评价范围内各类声环境功能区的噪声敏感建筑,其工程运营前后噪声级变化量在5dB(A)以内,应按二级评价开展工作。
7.1.3评价工作等级的基本要求
7.1.3.1一级评价
a)声环境现状监测应覆盖评价范围内的全部敏感点,除环境条件相同点位的监测数据可类比采用外,各敏感点的噪声现状值均应实测。
b)采用类比测量法确定噪声源强。
c)声环境影响预测应覆盖评价范围内的全部敏感点,给出各敏感点运营初期、近期和远期的噪声预测量、现状变化量及超标量,对声环境影响范围和程度进行评价。
d)根据需要给出规划区典型地段或敏感点(昼间、夜间)水平或垂直等声级图。
e)针对环境保护目标的声环境影响范围和程度,提出声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要求,并进行经济、技术可行性论证,给出降噪效果及投资估算。
7.1.3.2二级评价
a)声环境现状调查应覆盖评价范围内的全部敏感点,各敏感点的噪声现状值可适当利用环境条件相同敏感点的类比监测资料,但重要的敏感点必须实测。
b)噪声源强的确定以资料调查为主,可参阅相关文献资料引用源强等类比测量数据。
c)声环境影响预测应覆盖评价范围内的全部敏感点,给出各敏感点运营初期的噪声预测量、现状变化量及超标量,对声环境影响范围和程度进行评价。
d)针对声环境保护目标提出声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要求,并给出降噪效果及投资分析。
7.1.4评价范围
a)距地上线路外轨中心线两侧150m;距地面声源周围50m;车辆段、停车场厂界外1m,有敏感目标时应扩大到敏感目标处。
b)必要时,可根据工程及环境的实际情况适当扩大。
7.2声环境现状监测与评价
7.2.1调查内容
a)调查评价范围内的声环境现状,包括声源种类、数量、车辆类型、交通流量及昼夜分布情况。
b)调查评价范围内的声环境保护目标及其与工程的相对位置关系、所属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及其环境噪声标准,详见6.2.3a)。
7.2.2监测内容
a)测量工程沿线及车站周围评价范围内声环境保护目标的环境背景噪声,
b)测量车辆段、停车场厂界处的环境背景噪声。
7.2.3测量方法
a)现状监测点均应对应评价范围内的各环境敏感点设置。
b)测量噪声敏感建筑户外噪声时,测点应选在敏感建筑外距墙壁或窗户1m处,距地面高度1.2m以上。具体方法参照GB 3096的相关规定。
c)测量拟建车辆段、停车场厂界噪声时,测点应选在厂界外1m,高度1.2m以上,距任一反射面距离不小于1m的位置。具体方法参照GB 12348的相关规定。
d)声环境影响范围较大的地段应适当增加监测点。对于高架路段两侧高层敏感建筑物,需在垂直断面不同高度布置测点进行监测。
e)对于道路交通噪声,昼、夜各测量不低于平均运行密度的20min等效声级。对于铁路、内河航道,昼、夜各测量不低于平均运行密度1小时的等效声级。
f)对于声环境现状非稳态地区,必要时进行24h连续监测。
g)给出声环境现状监测点分布图。
7.2.4测量量与评价量
a)测量量为昼间、夜间等效声级。
b)评价量同测量量。
7.2.5现状评价
a)根据现状监测结果,按照GB 3096、GB 12348的相关规定进行达标评价,并对超标点的超标程度及原因进行分析。对评价范围内的交通、施工、工业、社会生活等噪声源的特点及分布情况加以说明。
b)通过声环境现状调查和监测数据了解评价范围内的声环境现状情况,为运营期声环境影响预测提供背景数据并进行对比分析,以了解运营期的声环境变化程度。
7.3运营期声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7.3.1预测内容
a)根据运营期的声源特性,综合考虑各种运营条件和环境条件确定预测参数,对评价范围内各环境敏感点的声环境影响进行预测。
b)对运营期车辆段、停车场厂界噪声进行预测。
c)对声环境保护措施实施后的声环境影响进行预测。
7.3.2预测方法
a)噪声预测方法的选择应根据工程和噪声源的特点确定。列车及设备噪声预测应选用附录B推荐的预测计算方法,车辆段、停车场厂界噪声预测采用类比测量方法。若采用其他预测方法,则须给明来源并对所采用的预测模式进行验证,说明验证结果。
b)声环境影响预测时,应注意噪声源强的确定和预测参数的选取。根据评价工作等级的要求确定噪声源强的取值方法,源强的取值一般采用类比测量、资料调查或二者相结合的方法。
噪声源强的类比测量参见5.2.6.1。
c)进行类比测量时,应选择与拟建工程相似的线路、车辆、运营及环境等类比条件,并根据类比条件的差异进行必要的修正。引用类比资料时,应说明引用数据的来源,且必须是公开发表的数据。
d)选用预测模式计算时,应注意模式的适用条件,若实际情况不能充分满足数学模式的使用条件时,需对预测模式进行修正并进行必要的验证。
7.3.3预测范围与预测时段
a)声环境影响预测范围应与评价范围相对应。场段边界和沿线评价范围内的敏感点均应作为预测点,预测点应与环境敏感点、现状监测点相对应。
b)声环境影响预测时段包括运营初期、近期和远期,根据不同评价等级的要求对不同运营时段进行预测。
7.3.4预测量与评价量
a)预测量包括轨道交通噪声昼间及夜间运营时段的等效声级(夜间运营时段视夜间实际运营时间而确定)。
b)评价量同预测量。
7.3.5环境影响评价
a)根据预测结果,按照GB 3096的相关规定,对运营期各敏感点的声环境影响进行达标评价,进行超标情况统计及超标原因分析,并对轨道交通噪声值、环境噪声值及其变化量进行分析。
b)根据厂界噪声预测结果,按照GB 12348的相关规定,对车辆段、停车场厂界噪声进行达标评价。
c)根据声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分析工程中拟采取环保措施的适用性和有效性,针对性提出声环境保护措施,并对其降噪效果进行预测分析。
d)对于未建成区或规划区段,应按照评价工作等级的要求给出昼、夜间的平面或垂直等声级图。根据夜间等声级图,提出噪声防护距离要求。
7.4施工期声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7.4.1施工期的评价范围为施工场界外1m。若场界外有敏感点,应评价至敏感目标处。
7.4.2施工噪声预测采用类比测量或资料调查的方法,确定各种施工阶段、施工作业、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噪声源,进行施工期声环境影响评价。
7.4.3进行施工场界噪声类比测量时,测点应选在施工场地边界上离敏感建筑物或区域最近的点,传声器距地面的高度不小于1.2m。具体方法参照GB 12524的相关规定。
7.4.4根据施工期声环境影响评价结果,提出施工期噪声防护措施与管理对策。
7.5声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7.5.1声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包括声环境现状评价、声环境影响预测评价和声环境保护措施等结论。
7.5.2声环境现状评价结论应明确评价范围内声环境保护目标及其声环境现状情况。
7.5.3声环境影响预测评价结论应明确运营期噪声超标与否,超标程度、范围、受影响的人数、分布,以及施工期的噪声影响情况。
7.5.4根据声环境评价结果,给出施工期和运营期声环境保护措施、防治效果及投资估算,以及噪声控制距离的要求。
7.5.5需要进行工程方案比选时,应从声环境保护的角度在评价结论中明确推荐方案。
8环境振动影响评价
8.1一般规定
8.1.1评价内容
a)运营期环境振动评价内容包括列车运行振动对评价范围内振动环境保护目标的振动影响评价;对于隧道上方或距外轨中心线两侧10m范围内的振动环境保护目标应进行室内二次结构噪声影响评价;对于评价范围内的文物保护目标应进行振动速度评价,并提出运营期振动防护措施及效果分析。
b)根据施工期振动特点提出施工期振动防护措施。
8.1.2评价工作等级的划分
a)振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应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工程运营前后振动级变化程度,以及沿线环境敏感程度及其环境振动标准来确定,一般分为两级。
b)对于地下线路,评价范围内各类振动适用地带的沿线敏感建筑或重点文物保护建筑,其工程运营前后振动级变化量为5~10dB(含5dB)或以上,应按一级评价开展工作。
c)对于地上线路,评价范围内交通干线道路两侧的振动敏感建筑;其工程运营前后振动级变化量在5dB以内,应按二级评价开展工作。
8.1.3评价工作等级的基本要求
8.1.3.1一级评价
a)环境振动现状监测应覆盖评价范围内的全部敏感点,各敏感点的振动现状值均应实测。
b)采用类比测量法确定振动源强;对于隧道垂直上方至外轨中心线两侧10m以内的振动敏感建筑以及重点文物保护建筑应进行振动类比测量。
c)振动环境影响预测应覆盖评价范围内的全部敏感点,给出各敏感点运营期振动预测量、现状变化量及超标量。
d)针对环境保护目标的环境振动影响范围和程度,提出振动防护措施,并进行经济、技术可行性论证,给出减振效果及投资估算。
8.1.3.2二级评价
a)环境振动现状调查应覆盖评价范围内的全部敏感点,各敏感点的振动现状值可适当利用环境条件相同敏感点的类比监测资料,但重要的敏感点必须实测。
b)振动源强的确定以资料调查为主,可参阅相关文献资料引用源强等类比测量数据。
c)振动环境影响预测应覆盖评价范围内的全部敏感点,给出运营期各敏感点振动预测量、现状变化量及超标量。
d)针对环境保护目标提出振动防护措施,并给出减振效果及投资分析。
8.1.4评价范围
a)环境振动及文物振动影响评价范围为距地下线路外轨中心线两侧60m;室内二次结构噪声影响评价范围为隧道垂直上方至外轨中心线两侧10m。
b)必要时,可根据工程及环境的实际情况适当扩大。
8.2环境振动现状监测与评价
8.2.1调查内容
a)调查评价范围内的环境振动现状包括振源种类、数量、车辆类型、交通流量等。
b)调查评价范围内振动及文物环境保护目标及其与线路的位置关系、所属振动适用地带范围及其相应环境振动标准,详见6.2.3b)。
8.2.2监测内容
a)对沿线评价范围内振动环境保护目标进行环境振动现状测量。
b)对沿线评价范围内振动环境保护目标进行室内二次结构噪声现状测量。
c)对沿线评价范围内文物保护目标进行振动速度测量。
8.2.3测量方法
a)现状监测点均应对应评价范围内的各振动敏感点设置,环境振动影响范围较大的地段应适当增加监测点。
b)进行环境振动测量时,测点应置于建筑物室外0.5m以内振动敏感处。对于隧道垂直上方至外轨中心线两侧10m以内的建筑,应增设室内测点并置于建筑物室内地面中央,传感器应平稳地放在平坦、坚实的地面上。分别在昼、夜间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时段测量1000s,以分别代表昼、夜间的环境振动现状值。具体方法参照GB 10071的相关规定。
c)隧道垂直上方至外轨中心线两侧10m以内的振动敏感建筑,测量室内噪声时测点距墙面和反射面至少1m,距窗约1.5m处,距地面1.2~1.5m。具体方法参照GB 3096的相关规定。
d)给出环境振动现状监测点分布图。
8.2.4测量量与评价量
a)环境振动测量量为昼间、夜间铅垂向累计百分Z振级VLz10;评价量同测量量。
b)室内结构噪声测量量为噪声级;评价量同测量量。
c)振动速度测量量为振动速度;评价量同测量量。
8.2.5现状评价
a)根据现状监测结果,按照GB 10070、GBJ 118、JB 16-88的相关规定进行达标评价,并对超标点的超标程度及原因进行分析。对评价范围内的交通、施工、工业、社会生活等振动源的特点及分布情况加以说明。
b)通过环境振动现状调查和监测数据了解评价范围内的环境振动现状情况,为运营期振动环境影响预测提供背景数值并进行对比分析,以了解运营期的环境振动变化程度。
8.3运营期环境振动影响预测与评价
8.3.1预测内容
a)根据运营期的振动源特性,综合考虑各种运营条件和环境条件确定预测参数,对评价范围内各环境敏感点的环境振动和室内二次结构噪声进行预测。
b)对评价范围内各文物建筑的振动速度进行预测。
c)对采取振动环境保护措施后的环境振动影响进行预测。
8.3.2预测方法
a)振动预测方法的选择应根据工程和振动源的特点确定。环境振动和室内二次结构噪声预测应选用附录C推荐的预测计算方法,文物建筑振动速度的预测采用类比测量方法。若采用其他预测方法,则须给明来源并对所采用的预测模式进行验证,并说明其验证结果。
b)进行环境振动影响预测时,应注意振动源强的确定和预测参数的选取。根据评价工作等级的要求确定振动源强的取值方法,源强的取值一般采用类比测量、资料调查或二者相结合的方法,并优先选用当地源强。振动源强的类比测量参见5.2.4.2。
c)选用预测模式计算时,应注意模式的使用条件,若实际情况不能充分满足数学模式的适用条件时,需对预测模式进行修正并进行必要的验证。
d)进行类比测量时,应选择与拟建工程相似的线路、车辆、运营及环境等类比条件,并根据类比条件的差异进行必要的修正。引用类比资料时,应说明引用数据的来源,且必须是公开发表的数据。
8.3.3预测范围
振动环境影响预测范围应与评价范围相对应。沿线评价范围内的敏感点均应作为预测点,预测点应与环境敏感点、现状监测点相对应。
8.3.4预测量与评价量
a)环境振动预测量包括轨道交通列车通过时段的振动级VLz10和VLzmax值;评价量为VLz10值。
b)室内结构噪声预测量为噪声级;评价量同预测量。
c)文物保护目标振动预测量为振动速度;评价量同预测量。
8.3.5环境影响评价
a)根据预测结果,按照GB 10070和GBJ 118的相关规定,分别对运营期各敏感点的室外环境振动和室内结构噪声影响进行达标评价,进行超标情况统计及超标原因分析,并对轨道交通振动影响以及环境振动的变化情况进行分析。
b)根据振动速度预测结果,按照JB 16-88的相关规定,对运营期各文物保护建筑的振动速度进行达标评价。
c)根据环境振动影响评价结果,分析工程中拟采取环保措施的适用性和有效性,针对性提出振动防护措施,并对其减振效果进行预测分析。
d)对于未建成区或规划地带,提出振动控制距离要求。
8.4施工期环境振动影响预测与评价
8.4.1施工期振动预测采用类比测量或资料调查的方法,确定各种施工机械、施工作业(尤其施工爆破、打桩作业等)的振动源,对施工场界周围敏感点的施工振动影响进行评价。
8.4.2根据施工期环境振动影响评价结果,提出施工期振动防护措施与管理对策。
8.5环境振动影响评价结论
8.5.1环境振动影响评价结论包括环境振动现状评价、环境振动影响预测评价以及振动防护措施等结论。
8.5.2环境振动现状评价结论应明确评价范围内的振动环境保护目标及其振动现状情况。
8.5.3环境振动影响预测评价结论应明确运营期振动超标与否,超标程度、范围、受影响的人数、分布,以及施工期的振动影响情况。
8.5.4根据环境振动评价结果,给出施工期和运营期振动防护措施、防治效果及投资估算,以及振动控制距离的要求。
8.5.5需要进行工程方案比选时,应从振动防护的角度在评价结论中明确推荐方案。
9电磁环境影响评价
9.1一般规定
9.1.1评价内容
a)电磁环境评价内容包括110KV(含)以上主变电站及其评价范围内电磁环境保护目标的工频电磁环境评价;当评价范围内的电视用户为开放式接收时,应对列车运行产生的无线电干扰电磁环境影响(又称电磁噪声)进行评价。
b)根据电磁干扰特性提出电磁辐射减缓措施。
9.1.2评价的基本要求
a)电磁环境现状监测可类比采用已有的资料,重要的、典型的敏感点应进行实测。
b)110KV(含)以上主变电站工频电磁环境及列车运行无线电干扰电磁环境影响预测可参阅相关文献资料,引用源强等类比测量数据。必要时,采用类比测量法进行类比测量。
9.1.3评价范围
a)距地上线路外轨中心线两侧50m,距110KV(含)以上变电站边界外50m。
b)必要时,可根据工程及环境敏感目标的实际情况适当扩大。
9.2电磁环境现状监测与评价
9.2.1调查内容
a)调查评价范围内的电磁辐射源包括110KV(含)以上输变电设备、电气化铁道等。
b)调查评价范围内电磁环境保护目标的电视接收方式、有线电视入网率等情况,对于开放式电视接收的还应调查该地区电视发射台频道节目等。
c)调查评价范围内电磁环境保护目标及其与工程的位置关系、适用标准等,详见6.2.3c)。
9.2.2监测内容
a)测量110KV(含)以上变电站边界及其评价范围内电磁环境保护目标的工频电场、工频磁感应强度和无线电干扰场强的背景值。
b)测量沿线评价范围内电磁环境保护目标的开放式电视接收场强。
9.2.3测量方法
a)参照GB 7349、DL/T 988的相关规定进行测量。
b)给出电磁环境现状监测点分布图。
9.2.4测量量与评价量
a)工频电磁环境: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无线电干扰场强;评价量同测量量。
b)电视接收场强:信号场强;评价量同测量量。
9.2.5现状评价
a)根据现状监测结果,按照HJ/T 24、GB 15707的相关规定,对110kV(含)以上变电站边界及其敏感点的工频电磁环境进行评价。
b)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规定的电视接收评价指标对该地区开放式电视接收现状进行评价。
9.3电磁环境影响评价
9.3.1预测内容与方法
a)110KV(含)以上变电站工频电磁环境与地上线路无线电干扰电磁环境影响预测均采用类比测量方法,参照GB 7349、DL/T 988的相关规定进行测量。
b)进行类比测量时,应选取与拟建工程相似的系统制式、车辆工况、授电方式、变电设备、电压等级以及环境等工程类比条件。引用类比资料时,应说明引用数据的来源,且必须是公开发表的数据。
9.3.2预测量与评价量
a)工频电磁环境:预测量与评价量同现状测量。
b)无线电干扰电磁环境(电磁噪声)预测量:电视干扰场强;评价量:信噪比。
9.3.3环境影响评价
a)根据预测结果,按照HJ/T 24推荐的工频电场4KV/m限值、工频磁感应强度0.1mT限值;GB 15707规定的110kV0.5MHz为46dB(μV/m),1MHz为41dB(μV/m)的限值,对110kV(含)以上变电站边界及其敏感点的电磁环境影响进行评价。
b)根据国际无线电咨询委员会推荐的以电视画面质量指标为依据导出的电牵引列车无线电噪声对电视接收干扰影响的评价指标35dB(μV/m)信噪比,对沿线敏感点开放式电视接收受列车运行产生的无线电干扰影响进行评价。
c)根据电磁环境评价结果,提出电磁防护措施,并给出电磁影响防护距离。
9.4电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9.4.1电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包括电磁环境现状评价、电磁环境影响预测评价以及电磁防护措施等结论。
9.4.2电磁环境现状评价结论应明确评价范围内电磁环境保护目标及其电磁环境现状。
9.4.3电磁环境影响预测评价结论应明确电磁环境影响程度、范围、受影响的人数、分布等。
9.4.4根据评价结果给出电磁影响防护措施、防护距离的要求。
10水环境影响评价
10.1一般规定
10.1.1评价内容
a)运营期水环境的评价内容包括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对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提出运营期水环境保护措施及效果分析。
b)施工期水环境的评价内容主要为施工废水对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当工程涉及地下水时需进行工程施工对地下水质、地下水流场及地面沉降等影响分析,提出施工期水环境保护措施。
10.1.2.评价的基本要求
a)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按HJ/T 2.3三级评价相关要求开展工作。不需要确定评价等级的项目,可简要说明工程水污染物的类型、水量、水质、排放去向等情况,进行水环境影响分析。
b)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可参照地表水环境影响的评价要求开展工作。
10.1.3评价范围
a)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当工程废水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时,评价范围为工程废水排放口。当工程废水排入地表受纳水体时,其评价范围为排放点周围300m。
b)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当工程涉及地下水源地及饮用水源井保护范围时,其评价范围为距外轨中心线两侧300m。
c)必要时,可根据工程及环境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10.2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10.2.1调查内容
10.2.1.1地表水环境
a)地表水环境调查内容参阅6.1.4a),重点调查工程受纳水体功能类别和污水接纳处的水质现状,以及受纳水体现有水污染源的种类、排污口的位置等。
b)调查工程沿线车站、场段周边市政污水管网的情况;
c)调查工程涉及的既有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集水范围,规划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处理能力、集水范围及其与拟建工程的建设时序。
d)调查工程与沿线地表水源地保护区的位置关系、水环境功能区类别及适用标准等。当工程穿越地表水饮用水源地时,说明工程与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的关系,详见6.2.3d)。
10.2.1.2地下水环境
a)地下水环境调查内容参阅6.1.4b),重点调查工程涉及地下水源地的水质特征情况。
b)调查地下车站及区间隧道施工方法、开挖方式、构筑物的位置、隧道基底深度(隧道埋深)、基坑排水区段及长度等。
c)调查工程与沿线地下水源地保护区的位置关系,当工程穿越地下水源保护区时,调查工程与沿线地下水水源地及饮用水源井保护区的相对位置关系,详见6.2.3e)。
10.2.2调查与监测方法
a)水环境现状调查可采用资料调查、现场监测等方法。资料调查时可利用常规水质监测资料,资料不足时应对其水质进行实测。
b)地表水环境监测参照HJ/T 91、地下水环境监测参照HJ/T 164的相关规定执行。
c)给出地表水或地下水环境现状监测点分布图。
10.2.3测量量与评价量
a)地表水测量因子pH、SS、COD、BOD5、石油类。测量量为污染物排放浓度;评价量同测量量。
b)地下水测量因子TDS、总硬度、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氨氮。测量量为污染物排放浓度;评价量同测量量。
10.2.4现状评价
a)根据地表水质现状监测资料或监测结果,按照GB 3838的相关规定,对工程涉及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进行评价,并对超标点的超标程度及原因进行分析。
b)根据地下水质现状监测资料,按照GB/T 14848的相关规定,对工程涉及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进行评价。
10.3运营期水环境影响评价
10.3.1评价内容
a)运营期水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是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评价,既沿线车站、车辆段及停车场污水排放口废水水质评价。
b)针对工程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提出水污染防治对策。
10.3.2评价方法
a)工程水污染源评价采用类比方法。评价时段为运营近期,并按正常工况进行预测。
b)进行类比测量时,应选择与拟建工程相似的类比条件,包括污水来源、污水类型、主要污染物的种类、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点、排放量等。采用类比资料时,应说明引用数据的来源,且必须是公开发表的数据。
c)测量因子pH、SS、COD、BOD5、石油类。测量量为污染物排放浓度;评价量同测量量。
10.3.3环境影响评价
a)根据运营期水污染源预测结果,按照地方或国家污水排放标准对工程水污染源进行达标评价,对超标情况进行原因分析。
b)对工程设计拟采取的水处理措施处理能力和效果进行分析,并进行水处理方案优选,给出水处理措施投资估算。
10.4施工期水环境影响评价
10.4.1评价内容
a)施工期水环境影响评价主要针对施工废水和基坑排水对地表水及地下水水质影响进行评价,提出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b)施工期隧道施工对地下水补给、径流和排泄条件的影响进行分析。
c)施工期还应进行施工基坑排水对地面沉降的影响分析。
10.4.2评价方法
a)施工期水环境影响评价采用类比方法,对施工废水污染物及其浓度进行预测。
b)采用类比调查或类比监测的方法,对施工废水和基坑排水对地下水质影响进行预测。
10.4.3环境影响评价
a)根据施工期水污染源预测结果,明确施工废水来源、排放去向、污染特征、影响程度及范围,按照地方和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工程水污染源排放进行达标评价。
b)根据施工排水预测结果,明确施工排水去向及水质特征,按照GB/T 14848的相关规定,对地下水质进行达标评价,还应进行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以及地面沉降的影响分析。
c)提出施工期地表水和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
10.5水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10.5.1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应给出工程受纳水体的水环境现状、水质,以及工程水污染源排放浓度的评价结论。
10.5.2根据地下水环境评价结果,给出工程涉及的地下水环境现状、水质,以及施工排水对地下水质的影响评价结论;还应明确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以及地面沉降的影响分析结论。
10.5.3给出施工期和运营期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效果及投资估算等结论,以及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的建议。
11大气环境影响评价
11.1一般规定
11.1.1评价内容
a)运营期大气环境评价内容主要为工程大气污染源分析,提出大气污染防治对策,并进行机动车尾气污染物减排的正面影响分析。
b)施工期大气环境评价重点为施工扬尘环境影响评价,提出施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1.1.2.评价的基本要求
a)参照HJ/T 2.2三级评价相关要求开展工作。
b)不需要确定评价等级的项目,进行大气环境影响分析。
11.1.3评价范围
a)车辆段、停车场新建锅炉房周围200m以内的区域。
b)施工期评价范围为施工场界100m以内的区域。
c)必要时,可根据工程及环境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11.2大气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11.2.1调查与分析内容
a)调查分析工程所在地区的大气污染源、排放方式,以及当地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等。
b)调查工程所在地区的大气环境功能区类别及大气环境标准。
11.2.2调查与分析方法
a)大气环境现状调查以资料调查为主,可利用常规大气监测资料。
b)给出大气环境现状监测点分布图。
11.3运营期大气环境影响评价
11.3.1评价内容
a)运营期大气环境影响评价重点为锅炉大气污染源评价,给出运营近期锅炉大气污染物排
放量与超标情况,针对锅炉大气污染源提出大气污染防治对策。
b)对轨道交通替代公共交通而减少的汽车尾气排放量进行分析。
11.3.2评价方法
a)工程大气污染源评价采用类比方法。对于采暖地区,必要时按照GB 5468的相关规定进行类比测试。评价时段为运营近期,并按正常工况进行分析。
b)进行类比测量时,应选择与拟建工程类似的测量条件包括污染物的种类、排放方式、排放点、排放量及设备类型等。采用类比资料时应说明引用数据的来源且必须是公开发表的数据。
c)测量因子烟尘、SO2、NOx、PM10。测量量为污染物排放浓度;评价量同测量量。
11.3.3环境影响评价
a)根据运营期锅炉大气污染源预测结果,参照GB 13271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价,提出锅炉大气污染防治对策,给出治理效果及投资估算。
b)对风亭排气影响进行环境影响分析。
c)进行工程沿线机动车尾气排放量削减情况的正面影响分析。
11.4施工期大气环境影响评价
11.4.1采用资料调查或类比测量的方法,对施工期大气污染源及污染物进行调查。
11.4.2按照GB 3095的相关规定对施工期大气环境影响进行预测分析。
11.4.3根据施工期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结果,提出施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与管理对策。
11.5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11.5.1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包括工程大气污染源分析及大气环境保护措施等结论。
11.5.2明确给出运营期与施工期工程大气污染物的分析结果及达标与否的结论。
11.5.3给出运营期与施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及投资估算结论,及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的建议。
12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12.1一般规定
12.1.1评价内容
对工程影响范围内的生态特征和生态质量现状进行调查和评价,根据工程沿线和区域的生态敏感程度对生态环境影响进行预测评价。重点关注工程可能产生显著影响的局部敏感生态问题和典型因子,提出生态影响防护和恢复措施。主要评价内容如下:
a)城市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的符合性分析;
b)城市土地规划及其综合开发利用的分析;
c)城市生态敏感区域的环境影响分析,如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及保护建筑等影响分析;
d)城市绿地影响分析;
e)城市景观影响分析;
f)重点保护和珍惜濒危野生动、植物影响分析;
g)工程水土流失影响分析;
h)工程设计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效果分析,以及为缓解不利影响、改善生态的补充措施。
12.1.2环境影响识别和评价因子筛选
a)根据工程特点和区域生态基本特征,以及潜在的环境问题分析,针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工程行为及其生态敏感目标,识别关键问题。
b)采用列表法对评价因子进行筛选。在完成现状评价后,进一步确认典型评价因子。
12.1.3评价的基本要求
a)施工期以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为重点,运营期以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效果分析为重点。
b)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参照HJ/T 19、HJ/T 192的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12.1.4评价范围
a)纵向范围:与工程的设计范围相同。横向范围:综合考虑拟建工程的吸引范围和线路两侧土地规划,取工程征地界外50~300m。车辆段、停车场、取(弃)土场、临时用地界外50~100m。
b)当有特殊保护目标时,评价范围应根据现场环境调查和生态保护需要确定。
12.2生态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12.2.1调查内容
12.2.1.1调查工程沿线及所在地区评价范围内的生态环境现状,根据需要收集如下资料:
a)工程所在地区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轨道交通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生态建设规划的资料和图件,详见6.1.3;
b)工程沿线地区土地利用现状及功能分区,详见6.1.3;
c)城市自然环境状况及自然资源分布,如地表水体、野生动物及珍惜濒危动植物、植被、绿地以及古树名木的种类、分布及数量,详见6.1.4;
d)工程沿线文物保护单位及历史文化保护建筑的分布、数量、保护级别及保护现状,详见6.2.3g);
e)对工程沿线地区征用土地的性质、用地类型、使用期限;工程占用基本农田的范围、及占地面积;
f)工程拆迁的范围、面积、房屋数量、安置计划及其拆迁补偿;
g)取(弃)土场、大临工程用地及主要运输道路的周围环境等。
12.2.1.2调查评价范围内的生态保护目标及其与工程的位置关系以及生态功能区划,详见6.2.3f)。
12.2.2调查方法
a)采用资料调查或现场调查的方法。根据需要可利用地图、卫星图片、航片获取相关信息。
b)对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要的城市绿地等敏感目标,根据需要可采用样方调查、经验值估算等方法调查生物量、生物多样性等指标。
12.2.3现状评价
在城市区域生态基本特征调查的基础上,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评价范围内的生态环境状况进行评价。
12.3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12.3.1评价内容
12.3.1.1评价原则
a)城市区域生态影响评价应以区域生态功能影响为出发点,围绕城市规划和生态区划的生态功能进行评价;
b)根据城市生态环境的特点,对重大影响因子如土地利用、绿地、古树名木、珍稀物种、文物保护单位及历史文化建筑等生态因子进行重点分析。
c)针对城市生态敏感区域预测分析拟建工程的主要环境影响,分析说明工程产生的影响可能导致的生态变化。
12.3.1.2主要分析评价内容
a)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及沿线各区域功能定位,从城市规划布局、交通规划及相关市政配套设施等方面评述拟建工程与城市规划和城市组团的关系,对线路选线、段场选址进行相关规划符合性及生态适宜性分析;
b)根据拟建工程的分布和征地统计,说明评价区域土地利用功能的变化情况,绿地、植被、古树名木、珍稀物种或农作物的损失情况,必要时可结合设计资料绘制工程实施后的土地利用和植被分布的预测图件;
c)预测分析拟建工程对评价区域内文物保护单位及历史文化建筑的影响;
d)预测分析跨河桥梁对地表水体的影响;
e)进行工程永久占地、临时用地及取(弃)土场选址的合理性分析,预测分析取(弃)土场和大临工程用地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的影响;
f)预测分析评价范围内的生态结构稳定性、物种多样性的变化趋势,说明工程对评价范围内生态结构、功能及其干扰恢复能力的影响,并可用现场照片资料进行辅助说明;
g)必要时进行高架桥梁、风亭等建筑对城市景观影响分析。
12.3.2预测方法
a)生态影响预测宜采用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可采取类比分析、景观生态学、专
家咨询法等方法进行文字分析与定性描述。
b)生态影响预测的具体方法参照HJ/T 19的相关规定执行。
12.4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12.4.1生态影响评价结论应包括生态现状评价、生态影响预测和评价结果,以及生态恢复和保护措施等结论,最终结论应给出拟建工程的规模和选址是否合理,能否满足生态质量要求的结论。
12.4.2提出施工期与运营期采取的生态影响防护、恢复措施以及投资估算。
12.4.3提出生态环境管理和生态环境规划方面的建议。
12.4.4需要进行工程方案比选时,应从生态保护的角度提出替代方案,并说明其理由。
13公众参与
13.1一般规定
13.1.1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在编制、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
13.1.2采用便利公众知情的方式,如在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公共媒体上发布公告,公开免费发放包含有关公告信息的印刷品,或其他信息公告方式,向公众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公开便于公众理解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
13.1.3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在发布信息公告、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后,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13.2公众参与内容
13.2.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公众参与包括项目规划、方案决策、勘察、设计,以及环境影响评价等过程进行的协商和征询。
13.2.2当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确定后7日内,向公众公告下列信息:
a)建设项目的名称及概要;
b)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c)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d)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
e)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f)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13.2.3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报告书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前,向公众公告如下内容:
a)建设项目情况简述;
b)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概述;
c)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要点;
d)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
e)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的方式和期限,以及公众认为必要时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索取补充信息的方式和期限;
f)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g)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h)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13.3公众参与对象
13.3.1公众参与的对象应具有充分的代表性和随机性,调查对象为沿线环境敏感区和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代表等,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知识背景、表达能力、受影响程度等因素。
13.3.2被征求意见的公众必须包括受建设项目影响的(包括被拆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
13.4公众参与方式
13.4.1公众参与方式包括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
13.4.2公众参与宜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公众意见调查,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过程中完成公众意见调查和分析工作。
13.4.3问卷的发放范围应当与建设项目的影响范围相一致。问卷的发放数量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环境影响的范围、人口数量、社会关注程度、组织公众参与所需要的人力和物力资源以及其他相关因素确定。
13.4.4问卷调查的有效样本数量应满足评价工作的需要,其中直接受影响的样本不宜小于60%,间接受影响的样本不宜大于40%。
13.4.5问卷调查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
a)您认为工程实施后对城市的交通状况是否有利;
b)对工作或居住地区的目前道路交通状况是否满意;
c)本工程建成后您是否愿意选择这种交通工具出行;
d)本地区的环境现状及主要环境影响;
e)对拟建工程施工期、运营期主要环境影响的态度及要求;
f)对拟建工程征用土地或搬迁房屋的态度及要求;
g)对拟建工程建设所持态度及理由;
h)拟建工程建设对社会经济发展是否认为有利;
i)对拟建工程建设的要求和建议。
13.5公众参与调查分析
13.5.1针对不同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民族等对公众参与意见进行分类统计和归纳,给出主要的倾向性意见。直接受影响人群的意见应单独列出,并进行必要的分析说明。
13.5.2调查结果的分析应包括:
a)公众关心拟建工程的主要环境问题和采取的措施;
b)支持拟建工程建设的人数比例及理由;
c)反对拟建工程建设的人数比例及理由;
d)公众对拟建工程建设的要求和建议;
e)工程实施中对公众意见的落实情况。
13.6公众参与调查结果处理
13.6.1对公众意见应进行认真考虑,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否,以及落实情况的说明。
13.6.2对所回收的公众反馈意见的原始资料存档备查。
14环境保护措施技术经济论证与投资估算
14.1一般规定
14.1.1环境保护措施技术经济论证与投资估算应设独立专章。在进行工程环境保护措施论证的基础上,根据环境预测与评价结果,提出环境保护措施及治理效果。同时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和环境标准要求,提出环境达标控制距离要求,为城市规划提供依据。
14.1.2环境保护措施应覆盖施工期和运营期,包括工程设计提出的环保措施及环境影响评价的补充措施。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保护措施包括噪声、振动、电磁辐射、废水、废气防治措施,以及生态、文物、景观等保护对策。
14.1.3环境保护措施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保技术标准,一般应对环境保护措施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论证。
14.1.4环境保护措施应力求减轻或预防工程对环境的不良影响,一般从技术和管理两个方面提出。技术措施主要是针对污染源和环境保护目标的污染物削减与治理技术,管理措施包括施工期与运营期环境监测、环境管理及规划调整的建议和要求。
14.1.5环境保护措施主要包括:
a)优先选用先进的车辆和设备;
b)加强重点污染源治理;
c)针对沿线环境敏感目标的防护;
d)提出沿线土地合理规划的建议;
e)建立施工期环境管理、环境监理和环境监测制度;
f)提出运营期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的建议。
14.1.6为便于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和管理,污染防治措施及投资估算应按环境要素分类汇总,按施工期和运营期分项列出。
14.2声环境保护措施
14.2.1声环境保护措施采取工程技术和规划控制相结合,以声源或传播途径控制为主,以削减轨道交通噪声影响为目。对于既有的环境保护目标,一般采取工程控制措施;对于规划的环境保护目标,一般采取规划管理措施或者预留工程控制措施。
14.2.2对于既有声环境保护目标,应考虑采取声屏障、环保拆迁或其他有效的声环境保护措施;对于规划批准尚未建成的保护目标应预留声屏障措施的实施条件。对于工程沿线尚未落实拆迁的敏感建筑,应考虑实施环境保护措施。
14.2.3根据声环境影响预测结果,按运营近期的声环境影响实施声屏障措施。声屏障降噪目标值根据轨道交通噪声夜间运营时段等效声级预测值的超标量来确定。
14.2.4声屏障降噪措施应根据保护目标的实际情况,明确给出保护目标的名称及其与工程的相对位置关系,包括区段、里程、位置(单侧或双侧)、距离、长度、高度、形状、材料,以及降噪效果、资金预算等,并附图说明声屏障的设置情况。
14.2.5对于规划的声环境保护目标,应根据系统制式、车辆选型、源强特性以及影响范围,结合城市用地功能及其声环境标准要求,参照GB 50157的相关规定提出地上线路或地面声源的噪声防护距离。根据噪声防护距离的要求,提出沿线用地规划调整、建筑功能置换或预留声屏障措施等。
14.2.6根据施工期的噪声影响特点,提出施工期声环境保护措施。
14.3振动环境保护措施
14.3.1轨道交通减振措施以振源控制为主。轨道减振措施应重点针对评价范围内的医院、学校和居住的三类建筑,以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建筑,尤其隧道垂直上方至外轨中心线10m范围的振动环境保护目标。
14.3.2对于现有的振动保护目标,应考虑采取轨道减振措施并与工程同步实施。对于规划的振动保护目标,应根据系统制式、车辆选型、源强特性及影响范围,结合城市用地功能及其环境振动标准要求,参照GB 50157《地铁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提出地下线振动防护距离。根据振动防护距离的要求,提出沿线用地规划调整意见。
14.3.3根据环境振动影响预测结果,减振目标值的确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考虑列车通过时段最大振动级的实际影响,列车最大振动级VLzmax可作为轨道减振措施的参考量。
14.3.4轨道减振措施应明确给出保护目标的名称及其与工程的相对位置关系,包括区段、里程、位置(单线或双线)、距离、长度、形式、形状、材料,以及减振等级、减振效果、资金预算等,并附图说明的轨道减振措施的设置情况。
14.3.5根据施工期的振动影响特点,提出施工期环境振动保护措施。
14.4其他环境保护措施
14.4.1对110KV(含)以上主变电站的电磁环境影响提出电磁防护措施及防护距离的要求。
14.4.2水环境保护措施应主要针对水污染源采取治理技术和管理措施,以达到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根据施工期的水环境影响特点,提出施工期水环境保护措施。
14.4.3大气环境保护措施应主要针对大气污染源采取治理技术和管理措施,以达到国家和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根据施工期的大气环境影响特点,提出施工期大气环境保护措施。
14.4.4针对拟建工程对生态环境的潜在影响和分析结论,提出治理和缓解生态影响的保护或恢复措施与建议,包括:
a)保护生态敏感目标的线路规划及选址措施;
b)保护和完善城市组团功能的环境可行方案;
c)改善和恢复生态功能的生物措施;
d)保护水土资源的工程措施;
e)保护文物、景观协调的工程优化设计;
f)保护生态功能而采取的施工方法和施工组织优化措施;
g)保护、改善以及恢复生态环境的管理和监督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