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用电动洗衣机类环境标志产品的分类、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洗涤容量在13kg及以下的家用电动洗衣机,包括脱水机,不适用于额定洗涤容量在1.0kg及以下的洗衣机和没有脱水功能的单桶洗衣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4288—2003家用电动洗衣机
GB 5296.2消费品使用说明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使用说明
GB 12021.4—2004电动洗衣机能耗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
GB 19606—2004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噪声限值
3分类
洗衣机按洗涤方式分滚筒式、波轮式、搅拌式洗衣机三种类型。
4基本要求
4.1产品质量应符合GB/T 4288的要求。
4.2产品应获得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
4.3产品生产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5技术内容
5.1产品工作状态(洗涤、脱水)时的声功率级噪声值不应超过表1中的噪声限值:
5.3寿命要求
洗衣机无故障运行次数(时间)应达到GB/T 4288-2003附录D主要性能的分等分级中A级要求。
5.4产品的设计
5.4.1易于拆卸
——容易找到和接触连接部件
——尽可能多地采用标准件
——应用常见工具便能完成对产品的拆卸
5.4.2所用的塑料和金属,90%(按体积)在技术上是可回收的;
5.4.3独立的塑料部件应由一种聚合物(均聚物或共聚物)或回收的塑料组成。
5.4.4产品中不得含有无法从塑料(超过25g)中分离出来的金属物。
5.4.5塑料部件应根据ISO11469进行标记,重量小于50g或面积小于200mm2的塑料除外。
5.5回收和再利用
除了被消费者损坏或被污染(来自医疗设施和核设施的电器用品)的部件以外,制造商应当免费回收并利用已被换下的废旧部件。
5.6产品中有害物的限制
5.6.1有害物的分离
含有危险物质的部件应易于找到和去除。
5.6.2塑料
(1)铅、镉
塑料件中(大于25g)不得人为添加镉和铅。
(2)阻燃剂
塑料件中(大于25g)不得使用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酚(PBDE)和氯酚。
(3)卤化物
产品中任何超过25g的塑料件最多可含5%的有机氟化物,除此之外不得含有其它卤化物。
(4)增塑剂
超过25克的塑料部件中不得添加表3中任何一种增塑剂(此要求不考虑重复利用的部件)。
5.6.1包装材料
产品及附件包装材料在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氟氯化碳(CFCS)、氢氟氯化碳(HCFC)、1,1,1-三氯乙烷或四氯化碳。
5.6.2生产过程
(1)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氟氯化碳(CFCS)、氢氟氯化碳(HCFC)、1,1,1-三氯乙烷或四氯化碳。
(2)生产电路板的过程中不得使用了下列任何溶剂进行清洗:氟氯化碳(CFCS)、氢氟氯化碳(HCFC)、1,1,1-三氯乙烷或四氯化碳。
5.7使用说明
产品需同使用说明一起销售,产品使用说明在满足GB 5296.2基础上,还应当包含下列信息:
(1)洗衣机说明书(或洗衣机)上应有节水、节能洗涤程序设置说明及选择。
(2)说明保证提供可更换部件;
(3)承诺对产品的回收;
(4)说明产品种类已在中国环境标志认证产品的范围中,简单解释该标志的含义,并说明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http://www.sepa.gov.cn)上可浏览到关于环境标志的信息。
6检验方法
6.1技术内容5.1、5.3按GB/T 4288-2003的相关规定进行测试。
6.2技术内容5.2按GB 12021.4-2004的相关规定进行测试。
6.3技术内容5.4、5.5、5.6、5.7要求现场检查验证并提供相关说明,产品生产企业应填写附录A声明清单中的清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