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南省发布强制性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经海南省人民政府同意,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海南省强制性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编号:DB46/622-2024),标准实施日期为2025年2月1日,新建锅炉自2025年2月1日起执行,在用锅炉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该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燃气以及生物质为燃料的非发电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层燃炉、抛煤机炉。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等的锅炉,参照本文件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使用醇基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文件中燃油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燃用沼气锅炉、燃气直燃机可参照本文件中燃气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燃煤锅炉、燃油锅炉、燃气锅炉、燃生物质锅炉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为10/35/50mg/m3,10/20/50mg/m3,5/10/50mg/m3,10/35/50mg/m3。
新建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应满足该标准,现有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不满足该标准要求的锅炉使用单位,应于2026年1月1日前通过对锅炉开展提标改造、整体更换等措施使其满足排放要求。
二、实施锅炉提标改造补助可申领补助
为切实减轻企业环保治理压力,持续提升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我市已印发《海口市锅炉提标改造补助的实施意见》鼓励在用锅炉单位开展提标改造工作,并对按要求完成锅炉提标改造的锅炉业主单位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请有意愿开展锅炉提标改造且符合项目实施纳入要求的企业尽快联系海口市生态环境局和各辖区分局指导实施改造,并于2025年7月10日前实施锅炉提标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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