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2蒸吨及以下的生物质锅炉已被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的淘汰类,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锅炉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实施意见》(市监特设发〔2024〕20号)要求,请有使用2蒸吨及以下生物质锅炉的相关公司(单位),安排好生产节奏,制定淘汰改造计划,停止使用并淘汰2蒸吨及以下的生物质锅炉(含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及导热油炉等)。
特此通告,敬请周知。
附件: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本)》
(涉及锅炉内容)
一、限制类的锅炉
1.达不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燃煤锅炉;
2.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固定炉排式生物质锅炉。
二、淘汰类的锅炉
1.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
2.固定炉排燃煤锅炉;
3.每小时2蒸吨及以下生物质锅炉;
4.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温馨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如违反上述法条规定,则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可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