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各客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2015年12月31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2016年1月1日期正式实行征收电池消费税的相关规定,本公司也做出相关规定:
1.本司将按照国家税务部关于当期销售收入的确定原则及规定要求,在本公司订单发出货物有收货方签收送货单后即视作销售货物的产生,并同时按期销售金额开出增值税专用***(开出的***除因退货产生外,一律不得作废重开)。
2.12月20日前本公司将把所有已出货订单***发出,***开出后,购货方逾期抵扣与本公司无关,货款按订单的日期正常收取。
3.出货日期为12月20日至12月31日的客户,请于12月20日前与本公司协商。
4.在2015年下的订单,因原因延期到2016年出货的,将加收4%消费税开出***。
祝商祺!
深圳市炜业通科技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