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点:
节能效率高
项目的节能率一般在10%-40%,***高可达50%。
客户零投资
全部设计、审计、融资、采购、施工监测等均由节能服务公司负责,不需要客户投资。
节能有保证
节能服务公司可以向用户承诺节能量,保证客户可以马上实现能源成本下降。
投资回收短
项目投资额较大,投资回收期短,从已经实施的项目来看回收期平均为1-3年。
节能更专业
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能源诊断、改善方案评估、工程设计、工程施工、监造管理、资金与财务计划等全面性服务,全面负责能源管理。
技术更先进
节能服务公司背后有国内外***新、***先进的节能技术和产品作支持,并且专门用于节能促进项目。
客户风险低
客户无须投资大笔资金即可导入节能产品及技术,专业化服务,风险很低。
改善现金流
客户借助节能服务公司实施节能服务,可以改善现金流量,把有限的资金投资在其他更优先的投资领域。 提升竞争力
客户实施节能改进,节约能源,减少能源成本支出,改善环境品质,建立绿色企业形象,增强市场竞争优势。客户借助节能服务公司实施节能服务,可以获得专业节能资讯和能源管理经验,提升管理人员素质,促进内部管理科学化。
类型及特点
随着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在我国的不断发展,已经出现了如下三种不同的类型,与目前在北美和日韩等国的情况基本相似。
1. 节能效益分享型
这种类型的合同规定由节能服务公司负责项目融资,在项目期内客户和节能服务公司双方分享节能效益的比例。
主要特点如下:
节能项目(节能收益占整个项目总收益的50%以上);
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的资金;
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的全过程服务;
合同规定节能指标及检测和确认节能量(或节能率)的方法;
合同期内节能服务公司与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享节能效益,合同结束后设备和节能效益全部归客户企业所有。
例如,在5年项目合同期内,客户企业和节能服务公司 双方分别分享节能效益的20%和80%,节能服务公司必须确保在项目合同期内收回其项目成本以及利润。此外,在合同期内双方分享节能效益的比例可以变化。例如,在合同期的头2年里,节能服务公司 分享100%的节能效益,合同期的后3年里客户和节能服务公司双方各分享50%的节能效益。
2. 节能量保证型
在这种类型的合同里,节能服务公司 保证客户的能源费用将减少一定的百分比,既可由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融资,也可由客户自行融资。
主要特点如下:
节能项目; 客户提供全部或部分项目资金;
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的全过程服务;
合同规定节能指标及检测和确认节能量(或节能率)的方法;
合同明确规定:如果在合同期项目没有达到承诺的节能量,由节能服务公司赔付全部未达到的节能量的经济损失;
客户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服务费和节能服务公司所投入的资金。
例如,节能服务公司保证客户锅炉的燃料费减少10%,而所有附加的节能效益全归节能服务公司享受。
3.能源费用托管型
在这类型合同中,由节能服务公司负责管理客户企业整个能源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工作,承包能源费用。
主要特点如下:
节能项目;
按合同规定的标准,节能服务公司为客户管理和改造能源系统,承包能源费用;
合同规定能源服务质量标准及其确认方法,不达标时,节能服务公司按合同给予补偿;
节能服务公司的经济效益来自能源费用的节约,客户的经济效益来自能源费用(承包额)的减少
从目前情况看,大部分合同是上述三种方式之一或某几种方式的结合。对每一种付款方式都可以作适当变通,以适应不同耗能企业的具体情况和节能项目的特殊要求。
但是,无论采用哪种付款方式,建议均应坚持以下原则:
节能服务公司和客户双方都必须充分理解合同的各项条款;
合同对节能服务公司和客户双方来说都是公平的,以维持双方良好的业务关系;
合同应鼓励节能服务公司和客户双方致力于追求可能的***大节能量,并确保节能设备在整个合同期内连续而良好的运行。